招摇撞骗罪
发布日期:2015-01-25 作者:江珍来律师
招摇撞骗罪
案情简介:被告张某应陈某某的要求,为陈某某招摇撞骗提供车辆搭乘便利,并收取几百块车费。陈某某假装工商局、税务局的工作人员,以检查为由强行将假烟低价卖给士多店。
江律师受张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其被指控招摇撞骗罪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江律师针对张某的案情发表了以下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HM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张某一审阶段的辩护人,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张某没有积极与陈某某密谋去招摇撞骗,张某只是应陈某某的要求提供乘车方便,虽然张某知道陈某某是去撞骗,但是陈某某事先没有和张某密谋去哪里撞骗,如何骗,骗到钱怎么样分赃等等,张某仅仅拿车费。因此,张某在该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仅仅是辅助将陈某某拉到目的地,如何实施撞骗,这个是张某没有参与的。辩护人认为张某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张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陈某某的罪行,恳请法庭对被告从轻处罚。
3、张某与陈某某认识时间不长,而且是在拉客过程中认识的,张某本性并不坏,只不过因家庭困难贪图那点车费,进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但是他协助参与的这两起招摇撞骗的金额不大,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而且在主要犯罪嫌疑人都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因检察院两次退回侦查已经被羁押了将近九个月的时间,也算了对其的犯罪行为受到了应有的处罚,看在张某是初犯、而且认罪悔罪态度非常好的基础上,最后辩护人恳请法庭对其判处9个月或十个月刑罚。好让他回家跟妻儿一起过年谢谢!
广州HD区人民法院最后采纳江律师的辩护观点,认定张某为从犯,判决被告张某十个月有期徒刑,达到了即判即放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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