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约到期承租人拒不搬出案
发布日期:2015-02-09 作者:汪志国律师
【办理结果】:汪志国律师在本案中担任原告程某某的代理律师,该案经包括代理律师在内的各方共同努力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撤诉。
租约到期承租人拒不搬出案
代理词
审判长: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程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租赁合同的问题。
代理人认为,本案中涉及到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已按租赁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各自义务。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已于2008年3月20日届满。届满后,双方未能就继续租赁达成协议,原告已要求被告立即搬离,故双方自2008年3月21日起已不存在房屋租赁关系。
二、关于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立即交还租赁房屋。
我们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被告已于2008年3月21日起丧失了对涉案房屋的承租权,其继续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缺乏法律依据,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交还租赁房屋。
三、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占用费的问题。
我们认为,被告自2008年3月21日起,继续占有、使用原告的房屋,应当按照2008年3月以后同等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12000元/月)向原告支付使用费。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给予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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