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合肥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十级
发布日期:2015-02-10 作者:110网律师
一、医药费 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发票确定
二、伤残赔偿金 城镇标准 24839元(2014年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839元)×20年×10%=49678元 农村标准 9916元(2012年安徽省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916元)×20年×10%=19832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精神抚慰金 5000-8000元 法律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能高于80000元。
四、受害人误工费 本人工资×具体误工月数 法律依据: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五、护理费 101.7元每天×需要护理的天数 法律依据: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六、营养费 100元每天×需要护理的天数 法律依据: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 100元每天×住院天数 法律依据: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未成年小孩生活费:城镇标准: 16285元×(18岁-实际岁数)×10%÷2人; 农村标准: 5725元×(18岁-实际岁数)×10%÷2人。 老人生活费标准同上:无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老人计算20年生活费,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九、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十、鉴定费 凭发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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