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劳驾驶”商业险可以拒赔
发布日期:2015-02-27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
吕某驾驶集装箱公司卡车,因过度疲劳,撞上前方停放的三辆车,造成四车两人不同程度的损伤。经交警认定,吕某因疲劳驾驶属于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另外三车次责。后经各方诉讼及协商处理,集装箱公司承担赔偿10万余元,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拒赔,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二、法院审理
集装箱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并未明确疲劳驾驶免赔,属于约定不明,应当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解释;系争条款为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审理后认为,系争保险条款的约定内容符合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情形,并已加黑处理,且在保险单上以文字方式进行相关提示,可以认为保险公司已履行相应提示义务。且该条款的内容系以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基础,实质把对社会公众普遍具有强制性效力的法定义务规定为合同义务,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相对方责任及排除相关权利的可能。遂判决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4000元,驳回其他诉请。
三、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等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王景林律师 T:13042158889)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
- 助贷公司安排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对借款人不享有追偿权
- 2023恒至衡典型案例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被告人也不一定承担全部赔偿责
- 主张车辆被撞后租车费用应具备一定条件
- 无接触交通事故,没碰撞≠无责任
- 代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案 民事起诉状
- 原告二次被撞第二被告经律师代理最终判决承担30%的责任(第一个全责第二个无法认定责
-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公司与被上诉人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被告某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未告知保险公司改变私家车用途,发生事故不赔
- 用人单位吊销执行关闭如何主张经济补偿?
- 十级交通事故赔偿最高的一例判决
- 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金额(死亡18万)变动以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节点(附解读)
-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就真的不担责吗?(以案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