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交通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疲劳驾驶”商业险可以拒赔

发布日期:2015-02-27    作者:王景林律师
疲劳驾驶”商业险可以拒赔
一、案情介绍
吕某驾驶集装箱公司卡车,因过度疲劳,撞上前方停放的三辆车,造成四车两人不同程度的损伤。经交警认定,吕某因疲劳驾驶属于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另外三车次责。后经各方诉讼及协商处理,集装箱公司承担赔偿10万余元,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拒赔,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二、法院审理
    集装箱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并未明确疲劳驾驶免赔,属于约定不明,应当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解释;系争条款为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审理后认为,系争保险条款的约定内容符合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情形,并已加黑处理,且在保险单上以文字方式进行相关提示,可以认为保险公司已履行相应提示义务。且该条款的内容系以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基础,实质把对社会公众普遍具有强制性效力的法定义务规定为合同义务,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相对方责任及排除相关权利的可能。遂判决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4000元,驳回其他诉请。
三、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等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王景林律师  T13042158889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朱正洪律师
江苏南京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