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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双方财产如何清算???

发布日期:2015-03-03    作者:董作义律师
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20047月经辽宁省司法厅批准成立。本所由执业多年的专职律师所组成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曾服务于多家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和政府机构,作为法律顾问为企业、机关提供优良的法律服务。下面就由我们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纪永成律师为大家介绍一下夫妻财产的清算。
我国婚姻法虽然以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但这并不意味着离婚时在夫妻名下的财产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要正确处理离婚时的夫妻财产问题,首先应当明确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哪些又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书面约定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归夫妻共同所有。
  2?夫妻个人财产的确定。除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的个人财产外,根据婚姻法第18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的特有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分。所谓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各自所有财产及全体家庭成员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的总和。如家庭成员全体共同投资兴建的房屋,家庭成员共同继承未分割的房屋,家庭经营的农业、副业、工商业所得的收益及以共同收益购置的财产等。家庭财产的外延、范围要比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广泛,既包括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又包括夫妻之外其他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未成年人通过继承、受赠、获得奖励、因人身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金等属于其个人财产,父母作为其监护人享有管理权,但不能视为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需要分割的无疑仅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对于有夫妻之外家庭成员的家庭财产首先应当析产,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后再进行分割。对于确实难以查清的家庭财产问题,可以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处理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大家还有什么别的疑问的话也可以来电免费咨询,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你电话:15242019816相信会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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