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委托合同后并发出定金要约后违约,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5-03-06 作者:110网律师
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张玲悦律师 案情介绍: 陈某于2012年12月经过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察看并看中位于东莞都小区住宅,于是向指定物业产权人发出《定金要约》;要约约定价格为100万;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付税方式为:买方承担; 合同明确约定在指定时间内卖方承诺以上述条件出售的而买方因自身因素不买的;则卖方有权没有定金且中介公司有权收取相当于成交价格三个点的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整。 合同签订后,中介公司经过与卖方磋商于定金要约签署的当天就买方陈某购买条件签署《承诺书》,但买方陈某经过多次沟通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正式买卖合同。 1、现买方是否有权在要求退还定金?2、陈某是否要向中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分析: 1、如果买方要求返还定金应当在定金要约签署以后,应在定金要约到达卖方或卖方作出承诺之前撤回或行使销权权(合同明确约定不可撤销的除外)。 故此,本案中,在卖方已经就买方的出售条件作出承诺后;买方陈某无权要求撤回或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因为物权要求返还已支付定金。 2、买方陈某因自身因素不再购买该物业的;是否需要向中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定金要约及承诺书双方买卖合同成立;若因委托人买方陈某因素不再购买的; 按照《定金要约》的约定需要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整。
审判结果: 本案由买方陈某提起诉讼要求退回定金;后中介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 本案最终调解结案: 1、买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买方支付中介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5万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 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受要约人。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 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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