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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在网上发布别人的裸照是否违法

发布日期:2015-03-08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情简介
  章XXX王XXXX于2012年3月通过互联网腾讯QQ聊天认识,此时章XXX正在广东打工。同年7月,章XXX为与王XXX见面,回到获嘉县城。两人住在一起一个星期后,章XXX返回广东。同年10月初,王XXX相思心切,只身来到广东叫章XXX回家结婚。两人回来在王XXX家同居生活期间的一天晚上,王XXX将自己的手机放在床边的电脑桌上,对准两人裸体性爱进行自动摄像。因两人性格差异较大,矛盾不断,最后分手。
2012年12月中旬,王XXX将拍摄到两人性爱裸照的视频截图贴粘到自己在腾讯网QQ空间相册上。同年12月底,经多位朋友电话告诉章XXX才知道此事。2013年1月,章XXX经公证处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从章XXX在腾讯网QQ登录QQ群找到“同乡联谊会”,进入该群空间的“上传照片”和进入王XXX的QQ空间,可见到王XXX贴粘的两人性爱裸照视频截图。公证处为此作出公证书,证明上述事实。章XXX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XXX向其赔礼道歉并删除网上涉及章XXX的照片和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000元。
二、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名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不受侵害的一种权利,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侮辱、诽谤是损害他人名誉权的两种主要方式,侮辱是指以语言、文字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害,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本案中,被告擅自将原、被告同居期间的性爱裸照视频截图贴粘到自己的腾讯网QQ空间相册上,因被告腾讯网QQ加入到“同乡联谊会”QQ群之中,只要加入这个群的网民点击被告QQ空间,都可以见到这些性爱裸照,而加入这个群都是一些同乡网民,容易认识原告,且被告明知两人性爱裸照放到QQ空间会产生不良后果即放任不顾,主观存在过错,因此被告的行为影响原告精神和生活,造成原告名誉权受到损害,已构成名誉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其请求精神抚慰金数额适当,应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关于名誉权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系侵害公民名誉权之行为。当自身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公民有权对此提起民事诉讼,而人民法院则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后果和影响等具体情况,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为受害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若情节严重,如将裸照大量传播,比如放在微博上、QQ空间里、论坛里,向公众扩散,或是散播给当事人的家人、朋友,给当事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则构成侮辱罪。因侮辱罪为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可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请刑事自诉,对侵权者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证据可以是:通话录音、短信、QQ聊天记录等,需注意的是,通话录音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像短信、聊天记录如果要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公证,而公证的话,必须是在公证人员面前收发这些才行。若是网页就另当别论了,比如放在微博、QQ空间、网页上的公证就不需要当面收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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