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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学员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于理赔

发布日期:2015-03-02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情简介
驾校学员在教练随车指导练车的时候,发生车祸,使他人受伤。事故车是驾校的教练车,为驾校所有,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保险公司却以肇事者系无证驾驶为由不予理赔。
王XXXXXX驾校教练员,崔XXX是该驾校的学员。20151月4日10时,由王XXX随车指导,崔XXX驾驶轿车,沿金水区东环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建材市场路口处掉头时,与赵XXX由北向南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赵XXX受伤,当即被送入医院治疗。20151月20日,金水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XXX与赵XXX分别负事故主、次责任,崔XXX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崔XXX未取得驾驶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在实习过程中发生民事纠纷,应当由随车教练员承担民事责任,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这次事故的损失。后赵XXX遂起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结果
    1月27日,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赵XXX各项损失4428.74元。
三、律师说法--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及其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王XXX随车指导学员的过程中,学员崔XXX驾驶机动车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赵XXX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保险公司辩称,在发生事故时,肇事车辆的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应当由随车教练员承担民事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赔偿。法院认为,原告赵XXX的损失是在驾校工作人员王XXX执行职务中所致,依法应由驾校承担民事责任,而驾校为其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另外,本案的交通事故是学员在教练员随车指导的情况下、学习驾驶技能过程中发生的,并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规定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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