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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不慎被烫伤 厂家赔偿6万元

发布日期:2015-03-16    作者:110网律师
近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决厂家赔偿太婆6万余元。某厂商生产的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中未向消费者警示损害风险,一老人使用时不慎被烫伤,索求赔偿。   苗老人在周某的经营部多次体验远红外线负电位温热治疗垫后,于2011年11月22日与该经营部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书》,以15800元购买了烟台某厂家生产的远红外线负电位温热治疗垫1床。     2012年8月28日晚,苗老人开启治疗垫后,未按产品使用方法设置温度,便躺在治疗垫上休息。次日晨,家人发现其处于昏迷、大小便失禁等状态,拨打“120”送医院治疗。    此后,苗老人就使用治疗垫烫伤受损事宜向武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调解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经销商周某及产品生产商烟台某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9.6万元。    武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本案烟台某公司作为治疗垫的生产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的治疗垫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烟台某公司向苗老人提供的技术及使用说明中,载明的设计治疗温度范围30℃-70℃,并未对治疗垫在设定70℃使用时可能对人体造成的损伤予以充分说明或予以足够警示。特别是对苗某这样的老年人,未使其引起足够的重视,以致在使用治疗垫时导致身体低温烫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和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苗老人在使用治疗垫时未仔细阅读并按使用说明进行操作,其自身对上述损害后果的产生亦有一定责任。法院酌定由烟台某公司承担主要责任(80%),次要责任(20%)由苗老人自行负担。判决被告烟台某公司赔偿原告苗老人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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