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擅自搬走卖掉机器设备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发布日期:2015-03-18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认为,谢某构成盗窃罪。理由是:首先谢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本案而言,一方面,合伙人对投入的合伙财产,具有统一的管理权,使用权,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擅自处分是非法的。谢某没有经过李某许可变卖机器设备当属其列;另一方面谢某之所以不让李某知道其变卖机器设备,是出于造成财产被他人灭丢的假象,而使自己不受追究,明显是为了独自占有变卖的收入。再一方面,合伙财产属于共同共有的财产。在谢某与李某尚未解除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合伙财产即为共同共有的财产,李某对全部机器设备的每一部分都享有所有权,不能确定所卖的机器设备就是谢某的份额,不能认为谢某是“自己卖自己财产”。其次,谢某实施秘密窃取的行为。再次,本案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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