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大打出手,当事人免于起诉
发布日期:2015-03-31 作者:王佰光律师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系天津某局的工作人员。2014年8月5日,王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法院第×审判庭内与妻子刘某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生口角,后王某动手将刘某打伤。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的面部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肢体软组织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左手小指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2015年2月10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律师辩护:
王某在案件发生后很是后悔,因为其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一旦获罪,不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其辛苦考来的公职也将不保。王某通过网络查询,了解到王佰光律师代理过类似的故意伤害终获无罪案件,于是慕名来到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委托王律师代理其案件。
王佰光律师接受案件委托后,积极的与被害人沟通,促使被害人和王某达成和解协议。之后到检察院阅卷,在对案件作出详细的分析后,联系该案检察官,认真沟通案情,并提交了书面的不予起诉申请书,恳请检察院对本案不予起诉。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系因夫妻之间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系民间纠纷,与其他因寻仇、报复、泄愤等原因而引发的社会上的故意伤害案件相比,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轻微刑事案件。
二、王某与被害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已出具谅解书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王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三、王某具有自首情节。
四、王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
等等
案件结果:
在律师的建议下,王某向检察院也出具了书面的悔过书,恳请检察院给与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王某的单位也向检察机关出具了书面的意见,详述王某在单位的良好表现,希望能够从轻处理。检察机关在综合考虑本案案情的基础上,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最终采纳了律师意见,对王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办案总结:
刑事案件进程中的每一个阶段都至关重要,律师在每一个阶段都能充分的发挥作用。本案中因律师的积极争取,最后使得王某免于起诉,既避免了刑事处罚,同时也保住了公职,可谓最大的成功!
撰稿人:王佰光律师
刘丹丹律师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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