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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卖家一审败诉 房博士律师团代理二审终改判

发布日期:2015-04-03    作者:张旭锋律师
作者:房博士律师团    
【案情回顾】
2013128日,房地产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陈某(买方)与甄某、岳某(卖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由甄某、岳某向陈某购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的一处房屋;房屋总价款为190万元;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定金10万元,签订合同后5日内交付首期房款70万元(含定金),余下房款以涂销抵押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买方应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办妥按揭贷款申请手续,卖方须提供必要的配合;如卖方不能依约出售涉案房屋或买方不能依约购买涉案房屋的,须向守约方支付总房价款10%作为违约金。其中,合同第十六条特别约定:买方已查阅涉案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对其所载内容无异议,并对涉案房屋的产权情况等予以认可;买方保证房地产证登记已过5年;卖方在收到银行还款通知书后即时通知买方,买方保证3日内付清首期款。
签订合同后,甄某、岳某支付了定金10万元。201324日,甄某、岳某通知陈某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陈某予以配合,但银行直至三月除仍未通知陈某还款。201335日,甄某、岳某向陈某发出《催促履行通知函》,要求陈某于同年38日前提供有关办理按揭贷款的资料。陈某收到该函当日立即发出复函,告知除无婚姻记录证明外,甄某、岳某未要求提供其他材料。嗣后,甄某、岳某于同年39日发出解约函。紧接着,甄某、岳某向法院起诉,称陈某未履行合同义务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并要求陈某承担返还房款、支付违约金。
一审期间,陈某聘请某律师所律师为代理人。可惜的是,一审法院最终支持原告甄某、岳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要求陈某返还房款并支付违约金。收到一审败诉的判决之后,陈某找到房博士律师团,经过与陈某的会谈及对案件证据材料的详细研究分析,张旭锋律师最终接受了陈某的委托,代理其提起上诉。
【终审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已依约向银行申请提前还贷,但直至双方产生纠纷之日,银行仍未通知陈某还款,故造成无法依约付款的责任不可归于双方。且由于银行未通知还款,甄某、岳某无法申请贷款,陈某也无法配合办理手续,而甄某、岳某即便向陈某发函要求提供办理按揭的材料前,陈某就已提交了无婚姻记录证明,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不可归责双方。综上,由于陈某不存在违约行为,撤销原判决中有关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的判项。
【房博士点评】
本案中,陈某在与买家签约后,一直保持与中介、卖家沟通,履约态度较为积极。但反观甄某、岳某,除口头提出过要变更为转按揭外,再无督促陈某催办银行的意思表示。毕竟银行是否对陈某发通知要求还款,是推进整个合同履行的关键一环。且甄某、岳某35日发函要求陈某提交材料,指定期限却只有了两三天,指定期限届满次日,就立即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可见,甄某、岳某名为磋商,实为恶意毁约。由一审判决可知,如无有力的依据去推翻原判决,陈某将继续蒙受不白损失。
那么,应如何应对这样的“有法律意识”买家或卖家呢?
房博士律师提醒:
首先,要做到“防人之心不可无”。在法治社会,个人的法律意识远胜从前,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更需要敏感的法律意识。如签订了合同的,应注意合同约定的每项权利义务,谨记各个履行期限,切勿逾期履行。同时,对双方实行权利、履行义务的证据也需要谨慎保存。
其次,一旦超过期限未履行或无法履行的,应及时弥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已违约,应采取主动积极的姿态进行弥补。如在此期间收到对方的催促函,应尽快予以书面回复。但注意的是,一方有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权。只有在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时,另一方才享有解除权。另外,如依约享有解除权的,也可解除合同。例如,合同约定“一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30天的,守约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等等。
最后,要注意委托律师介入的最好时机。中国人传统观念是“未雨绸缪”,对法律而言就是追求防治的效果。在双方已达到矛盾不可调和的阶段,聘请律师自然是必不可少的。而实际上,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律师都可以介入,且介入时间得越早越好。聘请专业负责的律师提前介入交易,能有效减少风险的产生,甚至能达到杜绝纠纷、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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