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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及犯罪学史的若干思考

发布日期:2015-04-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犯罪“四问”
  说起来,自己也是在犯罪学门前踯躅了近30年的学人,年轻时以为捧着鼻祖加罗法洛的《犯罪学》衣钵,就踏入了“犯罪学”的神圣殿堂,一路走来到了知天命之年环顾四周,却越发疑惑了——什么是犯罪?谁在定义犯罪?谁在犯罪?敢问路在何方?
  (一)什么是犯罪
  动物界自然法则中是没有犯罪概念的,不能说狮子吃了羚羊就犯罪了。人类社会为了自身的发展,在长期利益争斗过程中互相妥协地形成社会管理及管理规则。人们让渡出自己的部分权利给智者、强势集团或他们组成的政府,以制定包括政策法律在内的管理规则,并用权威保证这些有效规则得到普遍遵守。如果有个体胆敢触犯刑律,即以法律名义定为犯罪,并以国家机器约束制裁。我国《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了犯罪概念。在加罗法洛看来,犯罪的法律定义是立法者对行为的分类,有着严重的缺陷:它只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没有涉及犯罪自然原因或起源,也没有涉及犯罪人的心理方面。
  有这样一则故事:1935年,纽约市长拉古迪亚在一个贫民区法庭旁听一桩偷窃案的庭审。一位老太大被控偷窃了一片面包。法官问偷窃原因时,老太太嗫嚅地回答:“我很饿,但我更需要面包来喂养我那失去了父母的3个孙子,他们已经两天没吃到任何东西了。”尽忠职守的法官对老太太说,“我必须秉公执法,你可选择10美元罚款或10天拘役。”——那时的物价大约是8美分一杯咖啡,10美元罚金绝非这位穷苦老太太所能缴纳,否则她就不会去偷只需几美分的面包了。老太大只能“选择”拘役,又担心自己的3个孙子无人照料。这时,拉古迪亚从旁听席上站了起来,他面对旁听席脱下自己的帽子,往里面放进10美元,然后说道:“现在,请诸位每人另交50美分的罚款,这是为我们的冷漠付费,以处罚我们生活在一个要老祖母去偷面包来喂养孙儿的城市。”旁听席上每个人闻之动容,默默无声地捐了50美分,连法官也不例外。
  浙江吴英案终审判决为集资诈骗罪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其商业行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肯定涉嫌违法。但如果换个角度看,吴英以及由其串联起来的资金提供者、借贷者却代表着某种正义,因为面对金融领域的垄断性掠夺,老百姓有权利抗争,有权利通过其他非盗、非抢、非骗的途径来保卫自己的财富。当社会放任了金融领域的垄断性掠夺,不能提供公平的投资、竞争渠道,老百姓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不得不走民间融资的渠道时,那罪就不在老百姓的身上,而在那个合法但不合理的垄断性金融体制上。
  所以,统治阶级以法律和良俗公德为准绳界定犯罪人的付出为“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强势他律。孤立地分析任何一起个案,从当时的社会制度或者法律规定来看无一例外地都属于犯罪,但当把一类案件总括到一起并高度抽象分析其背后原因,就会清晰地看到犯罪行为与处罚制度可逆的共生关系:因为犯罪所以要被处罚;因为处罚的犯罪性所以犯罪具有合理性。犯罪是另一种社会资源或财富分配的手段或工具,它也是犯罪人通过智慧和体能在力所能及范围内的劳动付出所得。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深刻指出的:“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的,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究竟是被逼上梁山者是犯罪,还是以权力逼人者是犯罪?正是贪官污吏假借法律之名逼人犯罪的可恶,我们才传颂一百零八条好汉的英雄壮举。所以马克思会接着指出:“同样也就是那些把法和法律看做是某种独立存在的一般意志的统治的幻想家才会把犯罪看成是单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
  (二)谁在定义犯罪
  奴隶社会每一个奴隶主都可以定义他的奴隶是否犯罪并随意处罚;封建社会皇上说谁犯了罪谁就犯罪,君言即法并掌握生死予夺的大权;资本主义社会以后,从罪刑法定原则引申出来了现代犯罪概念。法律是一系列的社会规则,通常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今天,法律以各种方式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与整个社会。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方式被称为法治。我们研究的犯罪,一直是刑法意义下的犯罪,以刑法罪名为标杆,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国家法律。
  但是我们知道,国家只是一个抽象的政治概念,国家的本质是政治权力,“原来意义上的政治权力,只是一个阶级用以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权力”。国家是由政府来实现管理的。世界上不存在所谓纯粹的“国家利益”和“政府决策”,所有的国家法律本质上都是由人决定。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告诉我们,“自然把人类置于两种主宰即痛苦和快乐的统治下。只有他们能够指出我们应当做什么,而且决定我们应该做什么”。只要是人,就一定遵循“趋利避害”的生物学法则。虽然后工业时代已经不再是马克思判断的两个阶级的斗争,但是这个社会是分阶层的,每个人都处在相应的阶层,一定是自己或集团利益的表达。所以,没有代表全体民众利益的法律。马克思对此洞若观火,精辟地论述到: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一切法律都是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
  (三)谁在犯罪
  1.个人犯罪。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认为,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阶级的斗争。社会实证主义认为,诸如贫穷、次文化与低教育水平是驱使犯罪行为的深层原因。凯特勒透过统计分析审视犯罪和社会因素的关系,发现年龄、性别、贫穷、教育和酗酒是犯罪的主要因素。无论是犯罪统计学、犯罪社会学学者侧重研究的大量犯罪现象,分析什么样的社会环境条件会导致犯罪发生,还是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理学、犯罪心理学等犯罪生物学学者侧重研究的犯罪者生理或心理特征,试图探明什么样的人会成为犯罪者,他们研究的样本均是被判刑的服刑人员。如龙勃罗梭以人类学角度对犯罪者进行研究,他研究的对象就是精神病人和服刑犯人。那么,犯罪了没有被发现、发现了没有被抓获、抓获了没有被诉讼、诉讼了没有被判刑、判刑了没有被执行的是犯罪吗?
  2.公司犯罪。企业的逐利本质决定了它的犯罪性。对屡打不绝的电信诈骗,运营商和银行为何放任不管?人大代表陈伟才在2014年全国两会上提到:运营商分享海量的手机卡、无线上网卡产生的通信费用,以及废卡剩余的话费收益;银行通过收取诈骗需要的大量银行卡转账和取款手续费,无偿使用被冻结账户上的诈骗资金收益,电信运营商和商业银行可以分享电信诈骗13%的收益。电信运营商和银行安全管理漏洞的长期存在,堵塞漏洞的技术本身本不是问题,网开一面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助纣为虐的行为可以分一杯羹。
  3.高官犯罪。20年来发生100多副省部级以上官员腐败案,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硕士研究生涂谦的研究表明,每个高官腐败的时间平均在8年以上,有近80%的腐败官员职务得到了晋升。这就意味着腐败高官在此期间不仅能够自保安全,而且还能经受组织考察、离任审计、财产申报等一系列外围挑战,到更高的领导岗位把持更大的权力。
  (四)敢问路在何方
  从十八世纪中叶以降,犯罪学随着社会哲学家对犯罪和法律概念的兴趣而兴起,各学术流派缤纷呈现。我国犯罪学无论理论研究还是实际操作都隶属于法学,属刑事法学方向,后来有与社会学结盟改换门庭倾向,中间又加入了医学、生物学、伦理学、心理学等各研究手段,最终修成正果独立门户成为一级学科。但作为一门以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犯罪学研究本身就不应该禁锢于犯罪行为。这种突破要站在政治的高度来看待社会变革的本源对人的犯罪思想的影响,没有政治学的介入、没有政治学与犯罪学的高度交融统一,所有犯罪研究都是肤浅的。
  当《扶与不扶》以小品的方式诙谐地闹春晚的同时却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不是坏人变老了,而是中国社会内部正在发生溃烂,这种溃烂,不是以犯罪、暴力和尖锐的社会冲突的形式出现,而是使国人失去最基本的价值立场和基本的道德感。如果是位路人妄言:“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我们姑且不作深究,可彭宇案的法官以职务之身在朗朗乾坤的法庭挑战民族传统道德底线。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个问题也并不是最近几年才出现的,只要结果不问手段的猫论,冲击了朴素的道德观,如此——来,以后就算有机会对社会公平、正义价值观进行重建,都是非常困难的。这种残杀社会良知的刽子手是不是犯罪学研究的对象?
  莫言在东亚文学论坛上的演讲中推而广之:“我们把地球钻得千疮百孔,我们污染了河流、海洋和空气,我们拥挤在一起,用钢筋和水泥筑起稀奇古怪的建筑,将这样的场所美其名曰城市,我们在这样的城市里放纵着自己的欲望,制造着永难消解的垃圾。与乡下人比起来,城里人是有罪的;与穷人比起来,富人是有罪的;……与不发达国家比起来,发达国家是有罪的,因为发达国家的欲望更大,发达国家不仅在自己的国土上胡折腾,而且还到别的国家里,到公海上,到北极和南极,到月球上,到太空里去瞎折腾。”文学家法眼中的“有罪”是不是犯罪学应该关注的犯罪?
  法律的终极意义是惩戒而不是救赎。我们提倡人权不叫犯罪分子而改称嫌疑人;我们讯问嫌疑人必先要交给他们一张权利告知书;我们倡导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是的,没人否认这些都是进步。可如果没有处理好被告人权利与被害人利益的冲突,真的到了那么一天,犯罪的成本因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所谓保护而大大降低,律师可以帮助杀人犯重新回到大街上继续行凶,监狱里的有保障生活可以好过流浪汉的食不果腹,对犯法之人的权利的重视甚至超过了对守法公民利益的保护……不得不警惕的是,在这种所谓的法治进步和人权完善的背后,违法的成本大大降低了,和谐的因素大大降低了,民心的指数大大降低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量却直线地增加了。或许我们在一味地追求形式上的进步的同时,应该更多考虑如何才能实现实质意义上的进步。法律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作用,体现在它通过惩戒已经发生的行为,对尚未发生的类似行为起到警示和威吓作用,从而制止类似行为再度发生。让一个罪人痛哭流涕、洗心革面、幡然悔悟重新做人,这是学校和宗教的责任,我们的宗教和教育在这方面缺失,并不意味着监狱就可以代行职责。监狱就是限制服刑人员人身自由的地方,可以令其劳动改造,却不应该强迫其认罪服法,法院错判可以启动修正程序,但像佘祥林一样的“犯罪”哪怕只有一例迫其认罪服法,都是多么可笑之事。而把服刑人员出狱后重新犯罪率作为考核监狱改造成果的首要标准更是荒唐之极。
  令人欣喜的是在2013年中国犯罪学年会上,学者们开始关注犯罪防控与平安中国建设关系,认为当前我国腐败犯罪呈现上升趋势,案情盘根错节,群体犯罪较为突出,应当设计出严密的“制度之笼”,将权力关进笼子里,使权力的运行回归法治轨道。2014年2月24日,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问题进行制度上的约束。
  应当看到,犯罪学的研究应该是理性客观地对犯罪行为的分析,而不是情绪的宣泄或哗众取宠,正如江湖是江湖人的江湖一样,法律是法律人的法律,犯罪是犯罪人的犯罪。如果我们承认法律不是万能的,那么就让纪检的归纪检,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市场的归市场,权力的归权力。成绩需要别人去说,问题则须自己反省,我们深爱着这片土地,故愈要批评和鞭挞罪恶。直面当今中国热点犯罪现象,探索出预防、减少犯罪的源头对策,既是犯罪学的任务,更是每一个犯罪学人的使命。

二、企业家犯罪与街头犯罪的不同研究路径
  企业家犯罪在西方犯罪学研究中属“白领犯罪”的研究范畴,是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教授在20世纪30年代末提出的概念。他认为,企业犯罪是“白领犯罪”的主要内容,此外还包括职业犯罪、政府机构犯罪等。与企业家犯罪相对应的是“街头犯罪”,通常是指杀人、盗窃、抢劫、强奸等古来有之的犯罪。企业家犯罪是大规模工业革命后的伴生物,随着企业家犯罪数量和社会损失的加大,逐渐引起社会和犯罪学家的关注。然而,国际犯罪学界在几十年的“白领犯罪”的研究中一直举步维艰,建树甚少,主要原因是这类犯罪多为法人犯罪、技术犯罪、权力犯罪,或称为“贵族犯罪”、“精英犯罪”。管理、技术、权力结构深不可测,致使实证研究困难重重,且研究风险甚大。但是企业家犯罪,比如企业的环境污染犯罪、银行的金融犯罪、企业合同诈骗犯罪、企业家非法集资犯罪等,对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要比一般的“街头犯罪”大数十倍,甚至数百数千倍。在研究企业家犯罪或“白领犯罪”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它与“街头犯罪”的研究路径差异甚大。考察街头犯罪的原因和特征时,学者们习惯于“三段论”,研究犯罪者成长的家庭环境、学校教育和社会环境。研究结论大体是犯罪者来自结构性或功能性破损家庭,家庭环境恶劣,父母教育失调;在学校教育方面,犯罪者厌恶学习,经常逃学,中途辍学,学历低,末受到良好的学校教育等;在社会上有不良交友,社会地位低,反社会倾向明显等。“三段论”的因素研究对“街头犯罪”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但在企业家或白领犯罪的研究中似乎难寻此路径。《2012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显示:犯罪企业家大都接受过良好的教育,大专、本科及研究生学历者高达64.5%,由此可大体推定他们有良好的家庭背景和家庭环境。犯罪企业家本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受到社会的尊重,其中有7.4%犯罪企业家是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者。因此,确实难以用街头犯罪的研究路径和结论去解析企业家犯罪或白领犯罪,这类犯罪的研究需要新视角和新的研究路经。
  企业家或“白领犯罪”的原因和特征是什么呢?分析个案千差万别,但通过基本的分析与梳理,大体上可以概括出三大原因:一是贪欲;二是制度漏洞;三是信用的违背。
  首先,“贪欲”是众多街头犯罪和企业家犯罪的共同“内驱力”,但企业家或白领犯罪者比街头犯罪者的贪欲范围更广、强度更大,除了物欲、性欲和金钱欲外,还有权力欲。近年来,中国企业家受贿案件的金额不断刷新,从几万元、几十万元,到上千万元。2012年国企负责人的受贿最高金额达4747.99万元。有人可能会问:“他们太贪得无厌了,要那么多钱干啥?”这是企业家或白领犯罪者贪欲的无止境和扩张性。抑制其贪欲的办法是制度的监督与制衡,是企业家的信念与追求,一旦企业家丧失了基本信念和奉献社会的追求,便难守企业伦理和法律底线,贪欲就会无边际地横流。许多企业家犯罪后忏悔“不懂法”。但众多的犯罪学研究显示,企业家或白领犯罪者更多不是懂法问题,而是轻视法律,认为凭借自己的地位、权力和金钱,可以摆平其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认为,犯罪不是自己不好,而是法律制定得不好。
  其次,企业家犯罪与制度漏洞关系密切。企业家或白领犯罪者一般掌控着单位或领域内的资源、权力和技术,具有说一不二的垄断性,在缺少制度制衡和内外监督的状态下,欲望易膨胀、信用底线易突破,加之对制度漏洞知晓与熟悉,犯罪实施极为容易。
  最后是信用的违背。犯罪学家在描述“白领犯罪”的特征时,普遍认为:这是由受人尊敬的企业家、商人、专业技术人员、政府官僚所为的犯罪,它的基本特征是违反了授权责任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他们将国家、国民、职工托付给他们的权力滥用,违背了纳税人、投资者、企业职工的信赖,利用权力和地位谋取私利或小集团利益,因此,他们的犯罪也称为“违背信用的犯罪”。这类犯罪的最大危害是对人们信赖关系的破坏,并易导致人们对顶层社会组织的不信任,这种不信任会大大降低社会的道德感和组织感,而其他类型的“街头犯罪”对社会机体的恶劣影响远未这么大。近年来,人们不断感叹民间怪异事件凸显,“社会溃败”,道德的底线不断突破等,但很少去思考和研究企业家或“白领”的犯罪,而这实际上是一个具有犯罪学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的研究课题。

三、犯罪研究史片忆
  在2013年华东政法大学举行“徐建先生青少年犯罪学学术思想研讨会”之时,笔者特抒写下内心沉潜多年的几句话:(1)中国大陆的犯罪学源于中国的青少年犯罪研究这当是犯罪学的铁的学术史实;(2)窃以为青少年犯罪学不是单一的专业学科,而是一个多学科交叉、融汇的学科群,一个宏阔的研究领域;(3)华东政法大学堪称中国的犯罪学研究重镇、中国大陆犯罪学的发源地之一;(4)徐建先生参与创办并数十年领衔、主持的华政青少年犯罪研究所有一支实力雄厚的研究队伍和成果显赫的理论阵地《青少年犯罪问题》学术期刊,在国内外影响巨大。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笔者曾作为福建省代表参告当时在安徽黄山举办的“华东地区青少年犯罪研讨会”。作为学术界共识的“学术理治思想解放”之“黄金时期”的80年代,这次会议堪称是别开生面、扎扎实实树一时之新风,践行的是“不打棍子,不揪辫子、不扣帽子”的“三不主义”,严循“学术无禁区、宣传讲纪律”的学术自由之风。加以到会者中还有不少名家,如华东政法大学武汉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郭翔老师、上海政法学院的刘灿璞老师等。
  会议代表的学养素质、精神状态、价值取向与主会者的纵横捭阉的掌控能力相得益彰,使短短数天的会议开得风生水起、波澜迭出。记得在一场有关“勤劳致富导致犯罪”的自由争鸣中,当时即有代表对“勤劳”的内涵究竟是什么?是否可任意延伸、拓展至一个“坑蒙拐骗”的无限空间的质疑。反思之,这已经触及当时计划与市场并存条件下的所谓“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与犯罪关系”之犯罪学重大命题。而且,这些思想之锋芒已直刺“一部份人先富起来”政策下的那些拥有各种致富特殊资源而又长袖善舞者的“原罪”形迹。须知,这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犯罪学学人的思考,迄今已过去三十多年,今日的犯罪学学术生态中尚有此清风雅气与前瞻活力否?
  
【作者简介】南昌市人民警察学校犯罪学高级讲师,教研室主任;北京工业大学法律系教授;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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