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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凭借一张欠条追讨赊销货款案

发布日期:2015-04-08    作者:谷林树律师
凭借一张欠条追讨赊销货款案
【案例摘要】
纸品厂将货物赊销给秦某,但未与秦某签订书面合同。秦某收货后,向纸品厂送货员夏某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中并未注明送货地点和收货地点。
后,纸品厂多次向秦某追讨欠款未果。因秦某是外省人,去向不明,纸品厂也不知秦某的具体户籍地址,无法起诉秦某,情急之下,纸品厂委托本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起诉秦某,追讨欠款。但在起诉后,纸品厂却发现,欠条上夏某的名字与夏某身份证上的姓名不同。
经本律师多方努力,克服重重困难,终于使纸品厂和秦某,在法庭上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当庭出具了调解书,使纸品厂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案情简介】
赵先生是一家纸品厂的负责人。2013年的一天,赵先生经朋友介绍,急匆匆找到本律师,声称有一位客户秦某,在北京A区收到纸品厂的货物后出具了欠条,当他们持欠条找秦某要钱时,秦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分明是恶意躲避债务,故此,他们打算起诉对方。
据赵先生介绍,他们只知道秦某的姓名、手机号,秦某在北京与他人人合办了一家小型加工厂并担任工厂负责人,该工厂原先注册在B区,后来搬到C区,最近听说又搬到了D区,具体位置不详,目前秦某的行踪不定,听说是回离北京很远的J省老家了,但他老家是在该省的哪个市县不清楚。
听了赵先生的介绍,本律师迅速作了初步判断后,告诉赵先生:本案涉及的是一起合同纠纷,虽然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通过欠款人秦某出具的欠条等证据,可主张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以欠款人秦某为被告,须搞清楚秦某的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如想在北京起诉,还须提供合同履行地在北京的相关证据,不过,能否通过律师调查,获取这些必要的信息和材料,很难说。
基于朋友的推荐和面谈建立的初步信任,赵先生的纸品厂,最终还是委托本律师代理了本案。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先进行了相关调查,迅速确定了欠款人秦某的具体户籍地址和相关身份信息,并取得了秦某在北京A区收货并出具欠条的初步证据,随后,以秦某收货地点在北京A区,A区应为合同履行地为由,向A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A区法院立案部门,以该合同属于口头合同,按相关文件规定,不能在合同履行地立案,为此还向本律师出示了相关文件。本律师当场指出,该文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前发布的,而且,其效力等级明显低于合同法,故此,该文件中有关口头合同不能在合同履行地立案的相关规定,明显违反了合同法规定,应属于无效规定,但立案部门坚称,在该文件废止前,依然有效,应继续执行,故此,不能在A区立案。考虑到该文件是1990年代早期颁布的,很可能已被明令废止,故此,本律师立即核实了该文件的效力状态。经核实,该文件刚刚被最高人民法院废止,本律师赶紧趁热打铁,再次与立案法官交涉,终于得以在A区法院立案。
立案后,本律师立即向纸品厂通报了情况,但纸品厂却反映了一个新情况:秦某欠条是开具给纸品厂送货人夏某的,欠条上记载的夏某姓名,与夏某身份证上记载的姓名不一致。考虑到该欠条是本案原告最主要证据,并且已在立案时提交给法院,如果该证据节外生枝,很可能会给原告纸品厂带来不利后果,故此,经考虑再三,本律师建议纸品厂,让夏某回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相关证明,证明这两个名字都是夏某的,于是这个问题被轻松化解。因秦某踪迹不定,且是外省人,本案起诉状送达,费了不少周折,最终,秦某终于出庭。开庭过程中,秦某辩称,原告所提的送货地点不实,欠条上他的名字也不是他写的。
在诉讼实务
中,被告否认笔迹的情况下,通常会安排相关笔迹鉴定,鉴定费不菲,鉴定结果如与被告说法一致,通常法院会责令原告承担相应的鉴定费。为谨慎起见,本律师并未立即要求法院责令秦某申请鉴定,而是,找机会与纸品厂送货人夏某见面,对秦某的说法进行了核实。夏某称,欠条不是秦某当着他面书写的,而是秦某他们在里面写好后,再拿到外面交给他的。在此情况下,无法确定欠条上的字一定是秦某本人所写。
与夏某核实情况后,本律师郑重告知纸品厂负责人,既然秦某否认欠条上的签字是其本人所写,故
此,作为原告的纸品厂,可以要求法院安排对欠条进行鉴定,以确定笔迹是否是秦某的,鉴定结果如果显示笔迹是秦某的,将对纸品厂有利,但如果鉴定结果显示笔迹不是秦某的,纸品厂很可能会面临承担不菲的鉴定费及不利的诉讼结果,故此,坚持要求笔迹鉴定,对纸品厂来说,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在此情况下,如纸品厂愿意冒该风险,可立即请求法院责令被告申请鉴定或依职权安排鉴定;如果纸品厂想减免该法律风险,也可请求法院主持调解,以调解方式结案是比较理想的。
纸品厂最终选择接受法庭调解。
经法院调解,纸品厂和秦某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出具了调解书,双方当庭签收了调解书,这起问题多多的纠纷案,得以友好方式审结。
【律师点评】
此类产品买卖纠纷,因缺乏书面合同,在起诉时会面临较大困难。就拿本案来说,其诉讼过程经历了重重困难和考验:
首先,本案是以借款合同纠纷还是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必须想清楚。本案中,因欠条是由秦某开具给纸品厂送货人夏某的,表面上看,似乎也可按借款合同纠纷起诉。但明显背离交易事实,是不合法的,再加上夏某在何时何地向秦某提供了该借款,无法合理说明,即使说明了,法官也不一定会相信,再加上夏某户籍在外省,如以借款合同纠纷起诉,要想在北京申请立案,存在较大困难。故此,本案以实际交易事实为依据,以产品买卖合同纠纷申请立案,是较为妥当的选择。
其次,本案是以夏某还是纸品厂作为原告,值得仔细推敲。原告纸品厂手中唯一的证据,就是收货人秦某出具的一张欠条,而且,该欠条抬头写的是纸品厂送货人夏某,而不是纸品厂,以夏某作为原告申请立案,是顺理成章的事。但考虑到夏某只是纸品厂的雇员,存在一定流动性,如以夏某作为原告,一旦夏某在该款实际收回前跳槽,就该款归属问题,夏某有可能会与纸品厂产生纠纷。为避免前述可能会发生的纠纷,本案还是以纸品厂为原告较佳。
第三,本案是以秦某个人还是秦某所办的加工厂为被告,还是以秦某和加工厂作为共同被告,需要综合考量。
因只有一张欠条,该欠条是基于一起产品买卖产生的,原告要么主张该欠款是秦某个人购买产品产生的负债,要么主张该欠款是秦某代表加工厂购买产品产生的负债,故此,以秦某个人和加工厂作为共同被告,并不妥当。鉴于秦某虽然是加工厂的负责人,但欠条中只有秦某本人签字,并无加工厂公章。而且,经了解,加工厂是一家合伙企业,有多个合伙人,加工厂的经营地址,不仅与注册地不一致,也一直在不断搬迁。综合这些因素后,本律师认为,以秦某人作为被告起诉,较为理想。
第四,本案原告接受法庭调解,也是折中平衡诉讼风险的结果。本案中,纸品厂送货人夏某并未亲眼看到秦某书写该欠条,在秦某否认欠条中签名系他本人所写的情况下,如果原告坚持请法庭安排鉴定,未来一旦鉴定结果与秦某说法一致,从实务上看,原告一方面很可能要承担全部或大部分的鉴定费用,另一方面也可能会面临败诉的法律风险。届时,原告是赔了夫人又折兵,除原有欠款无法收回外,还要自行承担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额外费用。而接受法庭调解,不坚持笔迹鉴定,由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则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免原告可能要面临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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