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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师猥亵儿童,律师成功辩护

发布日期:2015-04-09    作者:王佰光律师
幼师涉嫌猥亵儿童,律师成功辩护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弭某某为外地务工人员,和妻子一起在租住的小区内开办幼儿园。20128月的一天,被告人弭某某在其开办的幼儿园内,将其生殖器放入被害人任某某的口中进行猥亵。
律师辩护:
    王佰光律师作为被告人弭某某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因被告人弭某某让其妻子曹某报警,且在明知被害方已报警的情况下,并没有离开现场,也没有抗拒抓捕的行为,后能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被告人弭某某本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且又是酒后行为;3、被告人弭某某家中还有年幼的孩子以及年老的父母需要照顾。等等
案件结果:
    法院部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弭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办案小结: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欲望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就应当立案侦查。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
                          撰稿人:刘丹丹律师
                          20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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