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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拒绝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拒绝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立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司法正当程序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人权保障受到高度重视。特别是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口号后,宪法已经修改,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这种形势要求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也应做相应调整,设立拒绝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正是这种形势的迫切要求。但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强调国家专政机关对犯罪的打击功能而不甚重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权利,在立法上规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这与我国的法治精神,与我国参加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不符。为此,本文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能否设立拒绝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如何设立该原则进行论证与设计。

  一、概述

  拒绝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最早起源于英国十六世纪的一场政治斗争。早期的英国教会法庭的诉讼程序开始时,被指控犯罪的当事人必须作一个誓言来表明自己无辜,这便是所谓的“无罪誓言” (Theexofficiooath) .它要求发誓者发誓在回答问题时必须讲真话。由于在刑事案件中,被告方发誓时并不知道他将要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故这种司法行为往往使被告人誓言可能导致其自己被判有罪。由于无罪誓言经常被用来处罚新教徒,因此,代表革命力量的新教徒便与代表保守力量的高等委员会展开了论战。要求将国教中天主教残余因素清除掉的清教徒革命者们运用大陆普通法作为武器与特权法庭作斗争,抵制对他们宗教信仰的调查。当支持清教徒的律师们和普通法法官们尤其是 1613 年被任命为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爱德华。库克 (EdwardCoke) 爵士 (1) 参加到这场斗争行列后,那条格言最终变成了拒绝强迫自证其罪的法律。这场论战一开始没有分出胜负,但到了十七世纪四十年代,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形势的发展对高等委员会不利。 1640 年选举产生了“长期议会”,该议会于 1641 年废除了星座法院和高等委员会,同时废止了无罪誓言。 1660 年,查理二世复辟时,尽管恢复了宗教法院,却没有再恢复无罪誓言。当时复辟管辖权的法令包括了一条明白的条文,禁止“任何大主教、主教、主教法律代表、负责管理主教管区法律事务的副主教、代理主教或其它宗教或教会法官、官员或牧师……对任何人提出或主持仪式要求任何人作任何通常被称为‘无罪誓言’的宣誓。”到 1688 年,拒绝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已在英国站稳了脚跟。 1688 年英国发生政变, 6 月,国会请威廉三世继承王位,而威廉三世信奉新教, 1689 年,他最终接受了国会的《权利法案》。 (2)

  这一原则后来被许多国家接受。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赋予当事人拒绝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notshallbecompelledinanycriminalcasetobeawitnessagainsthimself) , 1868 年国会通过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明确规定各州必须遵守程序正当原则。但由于联邦主义传统的影响。各州有较高自主权,使得该条修正案并没有促使在全国形成一个统一的保障当事人刑事诉讼权利的体制。

  这一情况延续了二十世纪才有所改观。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了一系列判例,依据第十四修正案的原则,把权利法案对联邦司法人员权力的限制推行到了各州。并对该原则的理论与实务进行了详尽的阐述,使该原则进一步具体化。??

  这些案例中,最重要的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 (Mirandav.Arizona) ,它所体现的拒绝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精神最具典型意义。在米兰达案中,该原则被具体化为米兰达规则。就米兰达规则而言,首先要给将受讯的在押人一个清晰而不暖昧的警告,告知他有权保持沉默。对于不甚了解该权的人,是为了让他了解而加以警觉。这是实现该权的先决条件。更为重要的是,无论被讯问者背景如何,在讯问中一项明确的警告对于克服讯问氛围所固有的压力,以确保他知道其可以及时而自由地行使该项权利是不可或缺的,这个警告会向被讯问者显示讯问者准备在其一旦决定行使这项沉默权时立即承认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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