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2015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12 作者:刘秀章律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及我市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
2014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9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70元,四级伤残26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2820元、二级2697元、三级2575元、四级2452元。
二、退休工伤人员补贴
2014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调整后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2820元、二级2697元、三级2575元、四级2452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2014年底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13元,最低发放标准124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5元,最低发放标准934元。
四、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3月24日
相关法律问题
- 关于社保的问题,在该公司工作十一年多,该公司从未给我购买任何的保 1个回答0
- 关于工伤复发人员待遇支付问题 2个回答0
- 关于工伤待遇追讨的问题 2个回答0
- 关于合同的有效性及有关员工福利及社保的有关问题 2个回答25
- 工伤发生后一段时间,停止买工伤保险,还能享受后续的社保工伤待遇吗 2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5〕148号
-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劳社文〔2008〕349号
-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涉及第三方责任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通知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涉及第三方责任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通知
- 苏州市2014年工伤待遇最新计算数据(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李旭律师整理) 根据《关于调整2014年度苏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苏人保规(2014)12
-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问题的通知
- 福建省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