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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时交纳的是定金还是订金?

发布日期:2015-04-15    作者:陈亮律师
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说的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合同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有关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不具备房屋预售合同的法律效力。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开发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开发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 (如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必须具备书面形式约定,也就是说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经营者没有以合同书或其他有形的形式约定,如果仅在收据上面标注“定金”,缺少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合同基本内容,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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