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棺验尸查明是“撞”不是“扶”
发布日期:2015-04-16 作者:王景林律师
开棺验尸查明是“撞”不是“扶”
一、案情介绍
2014年3月26日,吴先生陪父亲上街喝茶,老人已经73岁,但身板硬朗。回家时,吴先生去取车,其父先走一步。等吴先生回来时,发现父亲躺在地上,一位年青小伙正试图将其扶起,虽然前方几米处停着小伙的摩托车,但小伙坚称他没有撞人,并大呼冤枉,小伙还主动报警。围观群众都认为小伙应该是冤枉的,否则他不会主动报警。
当晚吴先生父亲因抢救无效死亡,考虑到农村风俗,吴先生迅速安排将老人下葬了。由于事发路段没有电子眼,又没有目击证人,无法证明老人是被小伙子撞倒,再加上舆论导向认为吴先生是想讹钱,所以交警一直不能作出责任认定。
无奈之下,吴先生顶着各种舆论压力及世俗看法,要求开棺验尸。后经法医鉴定,死者右侧肋骨第3-11肋骨多段骨折,说明其胸部生前遭受过钝性外力作用,而且颅骨受伤严重,故而证明不是自然摔倒,应是受到外力猛烈撞击摔倒。交警部门迅速作出责任认定,认定撞人小伙负事故主要责任。随即小伙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并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二、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伙撞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系初犯,且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判其赔偿受害者家属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3331.11元。
三、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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