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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犯罪学》第六章读书报告

发布日期:2015-04-17    作者:110网律师
一、 阅读背景
1、全书的要旨
伦敦大学教授韦恩·莫里森所著的《理论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一书不同于传统的犯罪学文本,该书超越了特定的民族、国家和环境,正如其在中译本序所言“我的目标是将犯罪学理论置于一个不同的社会、政治构架之内和叙述之中,即现代性和后现代性主义的社会、政治构架与叙述方式。”该书从叙述迷惑、自我怀疑和矛盾的时代情绪起航,用现代性兴起和高涨中的中心主题来叙述犯罪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从古典犯罪学谈到实证犯罪学,从现代谈到后现代,采取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等多种学科的研究方法,从不同的视角来审视犯罪学理论,开创了一种独特的犯罪学理论,即在存在主义的基础上去寻找现代性和后现代主义中涉及的犯罪发生过程。作者将现代社会中的犯罪界定为个人在明显地不具备权力和控制的时候行使权力和控制,并提出采取更为宽容而不是遏制的刑事政策来促进社会的安定和人类生活的幸福。
2、前五章的简单回顾及与本章的关联
第一章所说人类社会并非表现为一种绝对单向的进化趋势,现代社会在某些方面是倒退和失控,这是令人失望的。现代世界的问题是在信仰灭失之后,人类的理性是否能取代上帝的位置存在疑问,犯罪学就产生在上帝死后旨在建立安全的背景下。犯罪学的研究内容争议在于其是科学方法产生的,但对犯罪的研究是法律性的。犯罪学发展有古典学派和实证主义的阶段,主要观点经历从消灭犯罪到控制和管理犯罪的发展。从自我控制理论提出要在理解现代性的基础上理解犯罪学问题。因此,第二章讨论现代性、后现代性的概念和关系,并将犯罪学放在控制的范畴内,所以才和现代性联系起来,因为现代性本身是与和控制相关的。第三章则介绍四位现代性的理论家,他们从不同侧面揭示现代性的特征。第四章、第五章说工业社会的混乱呼唤理性管理人的出现,古典犯罪学理论建构了君主或者政府控制社会的正当性,贝卡利亚和边沁均提出对犯罪惩罚是必要的恶,国家为了全体国民的幸福而限制犯罪人的自由是正当,也是功利的。第五章通过对贝卡利亚和奥斯丁文本的解读,论述其将犯罪视为一种社会控制,刑事司法系统具有高度自动生成性。同时作者指出古典犯罪学的缺陷等。
对古典犯罪学的介绍和评析之后,第六章至第八章依次从犯罪人、心理学和统计学的角度介绍实证主义,之后谈实证主义与有组织的现代性的梦想之间的关系,再从地方性、城市性等对对现代文明结构的影响等等。因此,本章是犯罪学发展到实证主义阶段的第一个方面的阐述。
二、 内容介绍
(一) 主要内容
    1、简介——本章用戴维.加兰引用他人的话作为开头,并将鸭子问题贯穿全章。第一节对实证主义的简介,以龙勃罗梭的宣言标志犯罪学的重点从对犯罪和对司法制度的理性管理转向犯罪人以及产生犯罪人的条件。实证主义一直努力在犯罪人生活的场所通过其外部的特征识别犯罪人。法律是无关和多余的,犯罪活动内看做在物质世界发生的事件,都应该用自然科学家对待物质的方法来认识和对待,因此,孔德将其称为实证主义,其将人来发展分为三阶段,解决现象的规律,而不是其原因。
   查德.罗蒂关于自然的镜像的假设意味着犯罪是可以利用经验型方法检验的事件,犯罪人可以识别为自然存在的人。早期实证主义者不关注犯罪是怎么产生的,因此仅仅将调查的范围局限在已经犯罪的人。
实证主义的特点:1、缺乏犯罪的概念,只能阐述犯罪人的特征;2、热衷于分类、定型和计算。3、在实证主义之后,开展预测研究。早期实证主义的两种观点,因此引起尼采的评论就是对知识的一种表面的探讨,经验性的分析提供了预测未来的力量。4、不需要治理犯罪,犯罪本是病态的人的表现。
其实实证主义并不等同于个人主义,因为其重视犯罪的统计。
因此,实证主义给社会提供不同于古典主义的控制模式,即犯罪人是受自己无法控制的力量支配,通过消除引起犯罪的力量,找到犯罪的原因,并可以消除犯罪,建立一个安全的社会秩序。两位学者通过对英国在19世纪后半期遏制犯罪的分析,认为是对自由主义观念的依赖,在19世界90年代起,进行了修正,刑罚于是需要新的合法化形式。开头所引的戴维.加兰认为,实证主义兴起,与监狱学有很大关系,但不能将已决犯看做强调刑罚的必然结果,因为犯罪的产生是其特殊体质和环境造成的。
2、早期的几位主要实证犯罪学家的介绍
(1)龙勃罗梭将犯罪人看做返古的生物,是低劣的,他认为真正的犯罪人或者生来犯罪人实施了大部分犯罪。格林认为犯罪人没有低劣的特征,但龙勃罗梭研究方向是对的,因此,犯罪人就是鸭子一样,可以在人群中寻找的到。
(2)加罗法洛将犯罪分为自然犯罪和人定犯罪,其认为真正的犯罪人缺乏基本的利他情操,无法适应社会,解决的办法是消除他们。
(3)菲利强调导致犯罪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因素的相互作用,称为犯罪社会学。
3、20世纪以后实证学派观点介绍
(1)胡顿将生物学变量和心理学结合,从犯罪人的体质的数据分析得出其体质是低劣的,但其缺乏低劣的标准。
(2)谢尔登(1942)将体型和人格结合,分析出特殊的体格犯罪的几率高的结论。格鲁克夫妇等人支持其观点。
(3)最近的研究奖犯罪与基因联系,认为犯罪的基因决定犯罪的倾向。集中在家族、孪生子和养子女三类人中寻找基因传递的证据。
(4)其他体质的研究。比如激素、神经生理,甚至在当今仍然有学者从事这方面的研究。
(二) 作者观点
1、对戴维.加兰的观点的批判:认为其忽略了政府的合理化,夸大危机感,忽略了合法性的补充性质。实际上,合法性为了发展需要实证主义的补充,而只有理性的合法性才能将奥斯丁所说的命令变为哈特说的公民对法律的义务感,即规则。
2、早期实证主义与古典犯罪学的区别
古典犯罪学假定人都是平等,而早期实证主义认为大多数犯罪人生活在异常的社会和生物条件下,这些促成其犯罪。其看不到生物学、政治学与历史的交点。
3、对体质研究的评论:研究方法和条件的改进不能克服生物实证主义的问题,体质研究理论影响司法人员的常识性观念,但实际上,人类是心理、生理和环境的混合体,仅仅从体质方面寻找犯罪的原因是以牺牲社会因素为代价的。
三、个人体会
1、本书作者是将犯罪学放置于现代性和后现代性主义的社会、政治构架内讨论,犯罪学研究的目的就在于现代社会中信仰缺失后如何促进人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一定要在现代性的背景下研究如何实现控制模式。而对犯罪控制不同的时代和学者提出不同的解决理论。古典主义者以政府是理性管理人的角度出发,认为对控制是对行为的控制,惩罚犯罪是必要的恶,是国家为了实现大多数公民的幸福而必须限制犯罪人的利益。古典主义的优势在于建构了政府控制社会的正当性,为刑事司法系统的合法化提供依据,提高了打击犯罪的力度,促进社会治安良好的局面。但其将犯罪人假定为理性人存在疑问,加强国家控制社会权利的同时更有可能侵犯公民的权利。行为主义的刑罚不考虑行为人的差别导致刑罚个别正义的难以实现。此外,强调国家命令的服从并不能从根本上让公民对法律有归属感,不利于法律信仰的建立。
2、于是,实证主义就从另一个侧面出发提出控制犯罪的理论,其优势恰恰是古典主义的劣势,如对行为人的关注,关注犯罪人个体的不同有利于刑罚的个别化,其关注犯罪人在产生犯罪的生物、自然环境等有利于政府部门重视改善社会下层的生存环境,从根源上杜绝犯罪,重视数据统计、生物学的分析使其结论具有较大的说服力,部分犯罪人确实具有生物学或者行为举止上的特征,把握这些特征有利于侦查人员发现犯罪人等等。
3、个人认为,对实证主义的理论应一分为二的看待,其存在的缺陷亦很明显,本章仅仅在犯罪人问题上讨论。第一、缺乏犯罪的概念,热衷于经验主义的研究,缺乏严密的理论框架。第二、片面将犯罪的原因归于犯罪人的生理特征,忽视心理和社会因素的影响,因此在研究方法上是不妥当的,因此得出的结论也是不科学的。第三、从犯罪人是异常于普通人的前提出发,认为不需要治理犯罪,犯罪本是病态的人的表现,消除犯罪人就能消除犯罪。实际上除了少数的天生犯罪倾向的人之外,大部分的犯罪人与普通人没有区别,犯罪更多的是社会造成的,因此,犯罪人是不能完全消除,恰恰相反,犯罪是一个社会正常的现象。犯罪也能从反面促进社会上不犯罪的人的团结和伦理观念的加强,但同时也要强调对犯罪的控制,以减少其对社会大多数人安全自由的侵犯和社会秩序的安宁。第四、没有对犯罪人回归社会的意识,导致投入监狱的犯罪人交叉感染,增加其再犯的几率。实证主义者设想的是将犯罪人与普通人相隔离,通过消除个体以消除犯罪,而现代刑罚的观念是预防,强调犯罪人重返社会的能力的培养。第五、不关注犯罪产生的原因,只重视犯罪人的发现,因此缺乏社会综合防控犯罪的对策,不利于从根本上杜绝犯罪的产生。
4、本章结论:实证主义者提供了另一种不同的控制模式,在发现犯罪人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得出部分科学的结论,但同时存在明显的理论和实践的缺陷。
 
                     写于2013年3月18日清华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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