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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为老伴之死索赔26万
www.110.com 2010-09-06 10:45

15年前,白银市白银区的寇兰花因病到曾手术过的医院问诊,医院先后诊断为不同的疾病并对其进行治疗,最终医院告知,因患双癌严重,无法救治其办理了出院手续。然而,另外一家医院的诊断结果却让患者家属大吃一惊——患者并没有得双癌绝症。不久,患者撒手人寰。一纸私了协议并未让死者老伴刘老汉释怀,15年后,刘老汉一纸诉状将老伴原就诊医院和当地卫生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经济损失26万元。

  78岁的刘忠是白银市白银区王岘乡崖水村村民。今年7月30日,他一纸诉状将白银市第二人民医院(原白银区人民医院)和白银区卫生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故意“懈怠”不治疗其妻“左股疝嵌顿”手术急症造成致命损害导致死亡的后果,编造“双肺肺癌”和假“双癌”给病人“判死刑”及丢失患者病历的责任;判令第二被告白银区卫生局承担受害人申诉求救故意推诿50天之久不作为而导致的损失;要求两被告共计承担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26万元。

  两家医院诊疗未挽回一命

  刘忠诉称:其妻寇兰花曾于1992年初在白银市第二人民医院做过“左股疝结扎”手术。1993年6月4日,其妻因腹胀腹痛恶心难受再次到该院急诊。医院以“肠梗阻”收住外科。在输液吊针病情加剧后,于当月16日转入抢救室。不久,其妻喊叫“左大腿根疼死了!”家属发现其左腹股沟上一年前在该院做过手术的刀口处突起一个肿块,体温也骤升至39.5摄氏度。放射科于7月15日所拍“左股骨片”明显证明,“左股疝嵌顿”后不治造成“肠坏死”和“肠破瘘”的粪便脓液破肠串疝内到疝外长时间将左股内侧化成一个“长棱形”大脓包的致命损害症状和严重的并发症!但主管大夫对“左股疝嵌顿”这样症状外露、病因明确好查易诊断的小手术,并不断恶化的急症称“肠坏死”、“肠破瘘”,长达40天之久竟未发现、治疗。7月23日,大夫突然告知病人患有两个绝症“双肺肺癌”和“左股骨转移癌”,医院给家属办了离院手续。

  8月2日,抱着一丝希望,家属带患者住进了白银公司职工医院检查,被确诊为“左股疝嵌顿后肠坏死肠管肠瘘”,并进行了对症治疗。但因无钱医治,家属便向区卫生局申诉,请求区卫生局依照《医疗管理办法》第18条“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的规定,责令出事医院或大夫承担救治费用。但卫生局在查看职工医院病例后并没有让家属如愿,患者没有得到救助,于当年10月18日死亡。

  私了协议难了家属之痛

  1994年2月,奔波了很久的刘老汉,曾收到了白银区卫生局行政裁决,认定“根据调查、讨论、分析,患者患有两种疾病与人民医院均无任何责任性关系。”1994年5月,白银区卫生局做出了医疗鉴定,认定不属于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随后,双方申请白银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了医疗鉴定,此次鉴定表明,大夫没有认真查清病情,始终未对症治疗,并对“双肺肺癌”予以了否定,最终的结论是:“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缺陷”。1995年4月,刘忠依据白银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书将该案诉至法庭,但法院以并未医疗事故而未予受理。1995年10月,白银市第二人民医院和死者家属签订了私了协议,补偿了家属先后在两个医院所花18800元医疗费,要求家属必须撤回申诉,保证今后不再向任何机关反映此事。如有反悔,必须如数退回补偿款。

  而刘忠并未就此放弃为老伴讨回一个说法的念头。2006年9月,在经其委托后甘肃省中科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结论,认为被告医院对死者生前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患者死亡与该医院医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诉讼的时效成庭审焦点

  10月14日的庭审中,该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患者死亡与被告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成为本案的焦点。第一被告认为,该院已经尽到了足够积极治疗义务。当时,采用非手术疗法是考虑到患者年老体弱,病情复杂,因此,其医疗并无不当,患者死亡与其诊疗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另外,认为该案医疗行为发生在1993年6月,同年10月双方发生医疗争议。1995年2月25日,白银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表明其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为平息纠纷,双方于1995年10月在白银区卫生局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一次性支付患者家属18800元终结纷争,已历时13年之久,无论从我国民法所规定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规定,还是从我国合同法当事人要求撤销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提出的规定来看,该案均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应当驳回刘忠诉讼。

  而作为第二被告的白银区卫生局答辩称,其既不是患者就诊的医疗单位,也不是诊疗行为的实施者,接到死者家属的反映后,其立即派人进行调查协调处理,后经其现场鉴证,医患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组织双方达成协议终结纠纷。当时的调解过程顺利,调解程序合法,赔偿协议合法有效。无论从哪个角度讲,其都不应是该案的责任主体,将其列为被告纯属滥用诉权。据此,同样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

  庭审后,法庭当庭主持调解时,因被告不愿调解而告终。法庭宣布将择日对该案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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