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量饮酒致死 法院判决共同参与人担责赔偿
发布日期:2015-04-21 作者:110网律师
2014年1月26日下午5时许,占某才(已殁)与被告邵某生、邵某林、吴某根等人受邀到案外人邵某家里参加其乔迁酒席。占某才与被告邵某林夫妇等八人坐一桌,席间,占某才与被告邵某林划拳并喝了酒。后被告吴某根因与占某才熟悉,就从另一桌过来与占某才划拳喝酒。再后来,被告邵某生也来敬了占某才一杯酒。随后,被告邵某生的妻子蔡某亦来向占某才敬酒。因占某才欲让其女儿代酒,而被告邵某生认为占某才让女儿代酒是不给自己面子,双方即发生争执,随即被劝开。后占某才又到了被告邵某林家喝茶聊天,在回其岳父家中的路上突然晕倒,送医途中即已死亡。经司法鉴定,占某才的血液乙醇浓度为90.95mg/100ml,其死亡原因为:在原有心血管基础疾病(高血压、心力衰竭、冠心病、动脉粥样硬化症)的基础上,因饮酒、饱食等诱因诱发和加重冠心病发作而猝死(冠脉性猝死)。
弋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生命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邵某林、吴某根、邵某生先后与占某才饮酒,最终导致其在原有心血管基础疾病的基础上,因饮酒、饱食等诱因诱发和加重冠心病发作而猝死,故三被告应当对占某才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并赔偿占某才家属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应当对占某才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占某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饮酒会对健康产生不利的后果,尤其是在自身患有多项心血管疾病的情形下,依然与多人饮酒,因此,占某才对本案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其应当对自身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具体责任分担应以85%为宜。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由被告邵某生、邵某林、吴某根赔偿原告邵某凤、占某、占某桢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计人民币68907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邵某生不服,向上饶市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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