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宴召集人对喝酒致死者负较大责任——河南省新野法院判决符静杰诉毕亚飞等6人赔偿案
酒宴召集人应对参与酒宴者的健康安全尽到较大的注意义务,如果召集人系有关利益的受益人,在酒宴上劝酒而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更应承担较大责任。酒宴上的其他人因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案情
2006年6月6日下午7点左右,符静杰的丈夫薛占永给毕亚飞修完四轮车,毕亚飞邀请薛占永及吴占好等6人去食堂吃饭。当晚9点左右,薛占永回家,进屋睡觉,稍后符静杰听见薛出气很粗,忙将薛扶起,见薛嘴里流沫,喊不应声,掐鼻子无应,符连忙喊来村医归东香等人抢救,值班医生称薛已死亡。符静杰与其年幼子女及公婆一起,将与薛占永一起喝酒的毕亚飞等六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六被告赔偿抚养费24010元,赡养费4466元,丧葬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41476元的60%即24885.6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裁判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薛占永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危害,特别是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病不能喝酒却仍然喝酒,对于自己酒后猝死的后果,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酒宴召集人毕亚飞应对参与酒宴者的健康安全尽到较大的注意义务,应承担较大责任。其他被告与薛占永同桌喝酒,在明确得知薛有病不能喝酒情况下却未尽到注意义务,对自己的倒酒、劝酒行为与薛占永死亡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应当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日判决:六被告赔偿符静杰等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14328.82元,由被告毕亚飞承担1/3,被告吴某、王某平均承担1/3,另外三被告共承担1/3赔偿责任。六被告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负连带责任。
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六被告已按判决履行完毕。
(本案案号[2006]新民初字第316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宋 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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