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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个投保人的多车相撞,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发布日期:2015-04-23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基本案情简介
    周XXX是个生意人,因为经常需要拉货,所以除了自己家庭用的一辆丰田轿车外,还有一辆面包车。2014年9月的一天,周XXX与自己的雇员一起到南阳油田进货。周XXX开的是丰田轿车,让他的雇员驾驶面包车。在等待拉货期间,周XXX驾驶丰田轿车去处理了一些其他事情。办完事儿后,在返回货场时正好与迎面驶来的面包车相撞,该面包车正是周XXX的雇员开的那辆周XXX家的面包车。经事故认定,丰田轿车与面包车负同等责任。
    在投保时,周XXX对轿车和面包车交纳了两份保费。但是,当周XXX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时,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在投保人或其允许的人驾驶车辆,造成第三人损失时,保险公司才予以赔偿。而在这次事故中,相撞的两辆车均为周XXX所有,不存在“第三方”,所以不构成保险责任。于是,周XXX便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赔偿自己两辆车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
    对于是否应当由保险公司理赔,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该案的焦点在于:同一人名下的两车相撞,对于受损害的“第三方”应当怎样认定。
三、判决结果
    近日,新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周XXX9000余元的车辆修理费。
四、律师综合分析
    对于该案的争议焦点,本律师作出评析:遭受损害的“第三方”应以财产作为判断标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中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周XXX是“投保人”不可能再作为“第三人”。而周XXX则认为,保险公司的解释很不合理,因为保险公司对轿车和面包车是收取了两份保费的,也就是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把两车视为两个投保人,但在理赔时却又将其视为一个投保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属于霸王条款。
    对此,本律师表示,同一人名下的两车相撞,暴露出了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的一个“盲区”,即对“第三者”如何理解。法院认为,第三者责任保险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合同范畴,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故其中所涉及的受损害的“第三者”应以财产作为判断标准,而非以财产的所有权人为判断标准。本案中,周XXX名下拥有两辆车,自家名下两车相撞还算是一个小概率事件,但假如周XXX是一个运输公司的老板,其名下有几十辆甚至上百辆车,那么如果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拒赔的话,将会给投保人造成严重的不利后果。
五、律师提醒
    事实上,同一人名下的两车相撞是经常发生的,比如同一出租车公司或运输公司名下的车辆之间的相撞事故就很普遍,但它们作为保险公司的“大客户”,保险公司都会按照“有利于客户”的原则给予部分或者全部赔偿。所以,法官建议广大私人车主,如果一个家庭有两辆以上汽车,最好将其分别登记在自己的妻子、父母名下,以避免发生案例中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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