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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离婚的十大认识误区

发布日期:2015-04-23    作者:110网律师

误区一:我们都分居二年以上了,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的!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经常以夫妻双方已经分居二年多甚至更长时间为由,要求法院判决离婚,认为只要双方分居满二年了,法院就一定会判决离婚。婚姻法中确有以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然而对此规定应当全面理解。

首先,这种分居是法定分居概念,要求事实分居,须因感情不和分居,而不是一方因为工作调动、出差就学、子女上学等原因导致的分居。其次,这种分居要求具有持续性。如果分居期间双方又居住在一起后来又分开的,那么分居不能成为持续性的二年。最后,夫妻分居二年并不必然成为离婚的理由。法官是否判决离婚,还要从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诸因素综合考虑,来判定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破裂。双方仅是因小事赌气,缺少沟通,即使分居满二年,也不会轻易判决离婚。


误区二:对方要离婚,但我不同意,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

对于离婚诉讼,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就可以确认为感情确已破裂,也就是说出现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的情形,法院就可以判决离婚。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其他异性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

因此,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并非完全依据被告方的态度。如果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就算被告方不愿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如被告方不愿家庭破裂,希望改善夫妻关系,应当积极与对方进行沟通,解决双方的分歧,不应采取消极放任、久拖不理、打冷战的方式,因为长此以往,双方关系得不到改善,最终法院还是会判决离婚的。


误区三:对方不同意协议离婚,我只要到法院起诉,法院就能很快解决离婚问题!

很多当事人认为,结婚自由,离婚也应当自由。只要自己坚持离婚,即使对方不同意,诉讼到法院,法院应该很快解决离婚问题。这种认识的产生,是对我国现行婚姻法律制度的片面理解。

法院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原则考虑,对于离婚纠纷案件的处理,通常比较谨慎,不会通过公权力轻易解散一个家庭。而一般家庭矛盾如夫妻之间吵架拌嘴,彼此之间不能相互理解,性格、生活习惯、文化层次差异太大,亦或是婆媳关系不合等,象这样的情形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判决离婚。

另外,即使提出诉讼,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也需要一定的周期,如案件需要公告送达或涉外送达,则这一周期会更长。


误区四:我有对方婚外情的证据,离婚时对方就无权分得夫妻共同财产!

不少离婚纠纷的当事人,在发现对方存在婚外情后,往往想方设法,不惜动用大量人力物力,甚至聘请私家侦探,来收集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当事人如此行为,主要基于两个目的:一是为了查明真相,在亲戚朋友中讨个说法,即使离婚也得离个明白;二是寄希望于抓住对方的婚外情证据,以期在离婚时主张对方无权分割财产,让对方因为搞婚外情而付出惨重的代价。这两个目的中,以第二个目的为出发点的占绝大多数。其实,以此为目的当事人是陷入了一个误区。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均等分割,同时照顾妇女儿童、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一方。夫妻一方是否具有婚外情,并不必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重大影响,就是说,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也只能是作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酌情考虑的一点,法院不会仅以对方存在婚外情而判决其无权分得共同财产。

那么取得婚外情的证据是不是一点用也没有呢?并不是。婚外情证据通常分为三大类:一是一般婚外情相关证据,包括嫖娼、婚外恋情、婚外性行为等;二是婚姻法所涉及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婚外情证据;三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以上第三类性质最为严重。对于上述提到的第一类情形,在经济上一般不能得到赔偿,更多的是依靠道德调整,依靠社会舆论进行监督和惩罚。对于第二类、第三类婚外情,除法院可基于此判决离婚外,无过错方则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得到经济上的赔偿,但是需要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动提出要求。


误区五:我是母亲,年幼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一定会判给我!

作为母亲,对于孩子的感情能够得到大家的理解,但并不是母亲坚持要求抚养孩子,法院就一定会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母亲。

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权衡的。一般情况下,两周岁以下孩子,原则上跟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则会综合考虑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来作出判决。比如:一方是否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离婚前子女随哪一方的生活时间较长;双方是否还有其他子女;哪一方抚养子女,更有利于子女的学习和生活等。如果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则考虑子女是否曾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是否有能力帮助照顾等。如果孩子已满十周岁,在确定抚养权时,还会征求孩子的个人意见。


误区六:闹离婚时我们签过离婚协议书,法院就应该按协议判!

有的夫妻在闹矛盾的时候,曾签订过离婚协议书,其中不少夫妻认为只要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方就不能反悔,其实不然。

双方曾经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只有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具有效力,不管是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还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约定反悔,一旦反悔,协议书不再发生效力。

法院审判时,不会仅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判决,已经签订的离婚协议,只能作为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现有财产状况等方面的证据使用。


误区七:离婚纠纷只要起诉到法院,法院就会帮我查找证据!

审理离婚案件时,经常会听到当事人说法官,我说的都是真的,不信你去查,尤其在当事人自诉被对方实施家暴或者主张对方可能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时。对此需要明确的是,法院的调查权并不是无限的。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的一般证据规则,离婚诉讼亦必须遵循这一规则。虽然在离婚诉讼中,很多证据难以为家庭成员以外的人知悉,当事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但仍必须提供相应的初步证据。如在家庭暴力婚姻案件中,当事人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妇联的投诉、向公安机关报警的时间等;而涉及到加害人是否转移、隐匿家庭财产方面,也需要当事人能够提供对方具体的身份证号、开户银行的名称、开户帐号等信息,否则,即使委托法院调查,法院也没有办法查询并调取到相应证据。所以当事人要具有证据意识,对于一些重要信息注意保留、记录和复印。


误区八:孩子上大学,还没有独立生活,对方必须负担教育费用!

离婚诉讼中,对于未满十八周岁子女的抚养费是否给付的问题,双方一般争议不大,但对于已满十八周岁,目前仍在就学,尚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抚养费的给付问题,双方分歧较大。很多当事人认为,孩子在读大学,学费很高,孩子尚不能独立生活,对方的收入又不低,作为孩子的父母,就应该支付这部分教育费用。这一观点,也是属于对法律的误读。

我国《婚姻法解释一》中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主要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尚在大学就读的成年子女是排除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之外的。虽然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将尚在校就读的成子女纳入父母应给付抚养费的范围,但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以《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为准。因此,正在准备离婚大战的父母们要慎重了,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是一种智力投资,投资的直接受益人是子女自己,负担大学费用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离婚诉讼中,一方要求支持成年子女大学教育费用时,如果对方不愿意支付,法院是不会判决对方承担此项费用的。


误区九:不管婚前婚后,买房时只要出钱了,不管登记谁的名字,都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房产问题通常是双方争议最大的问题,也是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难点问题。不少当事人认为:既然我们都出钱买了房子,那么不管写谁的名字,都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认识是片面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权利的取得以登记为准。也就是说,购买房屋的实际出资者与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必然是同一的。如果房屋系婚前购买,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登记在一方名下,法院会认定产权登记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的债务。如果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则不管买房钱是谁出的,产权证登记了谁的名字,法院都会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对登记在父母名下或其他第三人名下的房屋,夫妻如主张房屋为共有或一方所有,则属于产权争议,因为涉及到第三人的权益,在离婚诉讼中是不予处理的。对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法院则需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如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则会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误区十:房屋系婚前购买,房证上登记个人名字,婚后自己还贷款,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时,常出现由一方首付部分房款以个人名义购买婚房,婚后继续偿还房贷的情形。离婚时,产权登记方往往认为房屋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这种观点也是不全面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遭遇此类情形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考虑到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判归另一方所有,则还要办理过户手续,支付过户费用,不方便,也不经济,法院一般会将房屋判归产权登记方,没还完的贷款仍由其偿还。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房子的贷款,虽然是以一方名义偿还,但婚后的还贷财产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该部分财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房屋还可能出现增值情况,增值部分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一方取得房子所有权的同时,应予对方进行补偿。

(转载自“徐州审判”作者 陆红 吴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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