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交通频道“帮助进行时”栏目系列采访之“一张自己向自己出具,且找不到落款人的收条”
发布日期:2015-04-24 作者:110网律师
2015年4月15日,湖南交通频道“帮助进行时”龚记者带着一位面容焦虑的男子来到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帮帮团、天地人律所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团队殷俊律师接受采访。
案情介绍
2014年11月21日,货车司机彭某在长沙二环线高桥路段与路虎车发生碰撞,造成路虎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货车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车主叶某第一时间联系到保险公司,但由于指定修理厂已无工作人员,保险公司商量第二天去修理厂修理。路虎车主见货车急于送货,便要求叶某现场交付30000元修理押金才让其走,约定修理后凭票据多退少补。事情紧急,加上叶某无法律常识,叶某自己书写了一份收条,刘某签字。11月22日,保险公司、货车方与路虎车方一起到修理厂,保险公司拍照后,路虎车方以无时间为由将车开走,拒绝在修理厂修理。12月26日,再次联系路虎车方,他们告知车已经修好,花费12880元。保险公司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及在修理厂拆后勘查定价损失为6920元。
货车车主叶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按保险评估价值确定损失,以退还押金为由将路虎车方告上法院。路虎车方却提起反诉要求货车车主支付修理费12880元。
本案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有意思的是30000元的事故押金,收条的收款人是刘海环,并非驾驶员廖某,交通频道调查得知该路虎车辆登记在王某名下。
律师解说
本案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核心的争议点为汽车维修费用的明确以及收条的效力认定。对于交通事故中对第三者车辆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会要求事故车辆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维修,然后根据实际产生的维修费用发票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理赔。对于本案中本诉的被告,其仅仅提供了一张事故发生许久后的维修费用发票,欲证明其车辆发生了维修的事实。
但是在保险理赔中,如果仅仅有维修发票是无法获得支持的,需要提供车损评估报告及维修清单、发票对事故车辆受损情况及维修情况及费用予以证明。本案事故发生在2014年11月21日,但是维修发票所载明的日期是2014年12月26日,路虎方需举证证明该维修系11月21日交通事故造成。
对于落款人无法查清的收条,我们建议货车方先联系事故发生当日参与了调解工作的交警及证人,出具证人证言证明该收条确实是路虎车方提供,另外,通过公安局调取该名字的身份信息,核对照片看是否能找到刘某,再向其追讨这3万元。
温馨提示
什么是收条?
收条是收款人向付款人出具的表示收到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用于反映或者证明“收到”的事实。本案中收条为货车方车主叶某所写,内容为“今收到某某车辆交现金3万元定送后直接交修理厂做修理费多退少补”,落款人并非为驾驶司机廖某某,而是当时的乘客刘某某。问题就在于现货车方要求路虎方返还押金,路虎方矢口否认收条是他们开具的。
如何出具收条?
在该交通事故中,收条应当由路虎车方驾驶人廖某本人书写并签字,附带双方车辆信息,身份证号,货车方还应当要求路虎车方的乘客刘某,处理事故的交警作为见证人签字予以证明。
如果收条为货车方书写时,需路虎方确定后书面表明认可并签字确认。
车辆损失如何确定?
在发生财产受损的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查勘员会对事故现场勘察,确认事故保险责任、损失情况及费用,再将车辆送至指定维修厂进行维修,最后凭借正规的维修发票进行理赔。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进行调解?
事故发生后,如果涉及人员伤亡,首先应当拨打医院救助热线,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治疗。其次联系保险公司,告知其事故事实,以免事后遭到商业险拒赔。然后要求交警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事故认定书,明确双方的事故责任。最后根据事故认定书及实际损失,结合双方的事故责任确定民事赔偿责任。事故双方进行调解时建议有交警、政府、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参与,签写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需核查签名者的身份信息,确定他是有权参与调解的人员,并附带事故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免出现事后找不到参与人员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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