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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帮助线路清障摔伤 电力公司赔偿15万元

发布日期:2015-05-05    作者:110网律师
 日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义务帮工致伤案,依法裁定驳回某电力公司上诉,判决由该公司赔偿伤者董某各项损失约15万元。

  2013年8月18日晚,重庆市丰都县董家镇某居委4组突然断(停)电。次日早上,某电力公司所属电管员检查线路时,发现停电系该镇某路段障碍物影响线路所致,遂要求该居委4组组长陈某安排居民清理该段线路两侧障碍物。陈某随即安排冉某带领用电户清除障碍物。在清理障碍物过程中,董某等人亦自动参加清理,不料董某在树上砍树丫时不幸跌落受伤。后经送医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约4万元。

  2013年11月23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脊柱骨折并功能丧失评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损失日评定为95天,营养期和护理期限分别评定为90天。事故发生后,董某要求某电力公司承担义务帮工损害责任无果,起诉至法院。某电力公司辩称,公司已将清理障碍物的工程承包给了居民小组,董某与公司没有形成义务帮工关系,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故障路段供电设施属某电力公司所有,该公司对其所有的电力设施负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而董某系在为某电力公司清理电力设施障碍物过程中受伤,与某电力公司客观形成了义务帮工关系。故某电力公司应当赔偿董某帮工过程中受到的损失,遂判决某电力公司赔偿董某各项损失14.9万元。

  某电力公司上诉至重庆三中法院,并提供事发居委4组组长陈某出具的领取工时费400元的《领条》,拟证明某电力公司与该居委4组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董某与该居委4组或领取该工时报酬的冉某形成义务帮工关系。

  法院二审审查认为,本案中,某电力公司虽主张将其清除电力设施障碍物工作交由事发居委4组完成,其与事发居委4组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但其提供的《领条》等证据证明力并不充分,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鉴于董某无偿提供劳务,帮助某电力公司清除电力设施障碍物的事实客观存在,董某与某电力公司实际形成义务帮工的关系,且某电力公司对董某的帮工行为并未明确表示拒绝,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能免除。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市三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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