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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贩毒260克、容留吸毒多人多次、盗窃数额12万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5-05-16    作者:110网律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争得本人同意,指派马强律师为被告人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盗窃案件一审的辩护人。经会见被告人,详细查阅有关案件材料,参加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不仅如实供述了全部罪行,也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涉嫌盗窃一案的另一被告“大伟”。现根据本案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提出下列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贩卖毒品罪
1、卷宗被告人的供述贩卖既遂的克数只有3克(卷二29页至34页),其他次数和数量只有言词证据相互印证,且部分言词证据为同案被告,具有利害关系不足以采信。
2、在被告经营的饭店保险箱搜出的260克毒品尚未流向社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被告人长时间吸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既(2008)324号的精神,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量刑时应当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二、关于盗窃罪
1、关于盗窃一案,侦查机关的案件线索来源于受害人的报案,2013年11月20日立案决定书、一般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和抓捕经过(卷二4页、7页和11页),记载对赵某和许某涉嫌贩卖毒品立案侦查,虽然侦查机关在此前已经掌握了盗窃的犯罪事实,但是没有明确的掌握具体的犯罪嫌疑人。
2、侦查机关讯问被告是否还有其他犯罪事实(卷二第一次讯问笔录34页),被告赵某回答“有”,并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
综合以上2点意见,应当对盗窃罪认定特别自首,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量刑时从轻或减轻处罚。
3、卷三88页“起赃经过 ”证明在被告的引导下起获全部赃物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4、卷二46页被告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提供“大伟”(盗窃的同案吴某)的自然情况,最终“大伟”被缉拿到案,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开庭审理时,具有认罪、悔罪表现,真诚坦白交代了自己及同伙贩卖毒品、容留吸毒和盗窃财物的犯罪行为,并具有积极主动缴纳罚金的态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为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事实,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体现罪刑相一致的原则,给被告人重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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