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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出户再想回去住不太合适

发布日期:2015-05-19    作者:石志忠律师
离婚出户再想回去住不太合适
陶女士和刘先生2013320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4岁的孩子由刘先生抚养,约定如果刘先生处拆迁,陶女士的补偿权益归孩子所有。现还未发生拆迁,陶女士想回去居住,但刘先生不同意。咨询如何处理?
律师意见:陶女士与刘先生约定,如果发生拆迁权益最孩子所有,这种约定是有效的,因为离婚协议是具有人身关系的协议,如果没有欺诈、胁迫等因素,并且在规定的一年内提出,不能否定,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一般的财产赠与合同,在未交付财物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至于陶女士想搬回去住,个人认为,不太合适,套用一句地方话说,又不是一家人了,住在人家“算哪一出呢”,于情理于法律均没有依据可言。所以请陶女士慎重思考,当然,如果刘先生自愿让陶女士回归,法律也不禁止,离婚不离婚家的也大有人在,所以陶女士如果有此想法建议和刘先生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好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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