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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5-05-20    作者:任文娟律师
关于违反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的法律责任
针对违反保密协议的员工,贵司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针对违反竞业限制的员工,贵司可以基于合同的约定,主张违约金并可主张损害赔偿金:
1、劳动者对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即使在劳动合同终止后,都仍是延续的,即便没有竞业限制的约定,劳动者也需要承担保密义务。同时,根据《合同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违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即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
2、竞业限制的约定,实质就是通过限制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自主选择权而达到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目的,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基于约定而产生的竞业限制义务,若员工违反该约定义务,则用人单位是有权利根据约定,主张员工返还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或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员工还应当依法赔偿。
咨询线:任律师 186-0167-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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