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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5-05-27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劳动争议代理词!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申请人的委托,特指派我代理本案。经过庭审,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31日单方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违法,无合法解除的事实依据。(一)在工单上填写的工时时长及内容均属实,不存在虚报、谎报工作情况以及欺骗公司的行为。申请人对公司恪尽忠诚义务,对于记载工作情况的工单均如实填写,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仍可能出现工单记载时间、地点与实际工作不符的情况:    1、出发时忘记在电子工单上点击开始,或在PDA(掌上电脑)出现故障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填写工单,在PDA修复后或想起填写工单时,因公司要求工程师操作PDA时,应填写当时的北京时间(即工单填写的即时性),造成与实际发生的时间不符。即时性不仅是对个人的考核标准,也是所属地区的考核标准。如果当时忘记或其他原因未及时填写工单,为完成地区考核指标,只能填写在PDA上实际操作的时间。    2、在协商改派的情况下可能出现工单与实际发生的时间不符。如公司先派申请人前往甲医院,申请人已在工单上点击开始,准备出差,这时派工人员与申请人协商改派,后经确认无需改派,但此时乙医院预约时间已到,申请人为完成乙医院工作,只能将甲医院工单先行报结,乙医院工作结束后赴甲医院完成维修任务。(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签订的2013至2014(2013年10月1日-2014年9月30日)财年的考核结果,各项指标均已达标,工单填写真实清楚。    二、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31日单方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违法,无合法解除的法律依据。(一)被申请人单方违法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适用的是2015年1月1日生效的员工手册,但是双方是与2014年12月31日解除的劳动合同,该员工手册对申请人不具有约束力。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被申请人适用的员工手册中的劳动纪律规定,不能够证明在制定时遵守了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虽然提交公证的证据用以证明送达给申请人,但是该份公证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并且是被申请人单方作出的,不能充分证明劳动纪律经过公示或者送达。(三)被申请人履行的工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被申请人提交的通知工会程序的证据严重违反了该条规定。(四)被申请人回访客户的证人证言与事实不符,客户也未出庭作证,其证人证言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综上,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单方违法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立法目的。因此,代理人请求仲裁院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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