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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5-05-19    作者:110网律师


 
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郑某的委托,特指派我代理本案。经过庭审,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2012年1月至2012年9月期间休息日加班费和延时加班费;2010年10月至2012年9月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存在加班事实,原告对此项诉求的主张有排班表、考勤表和证人共同来佐证,具体计算标准和结果如下:
    2012年1月至6月:
    延时:1200/21.75/8=6.89*144*1.5=1489.655元;
双休日:6.89*752=5248.96
2012年6月至9月:
    延时:1800/21.75/8=10.34*32*1.5=496.32元
双休日:10.34*256=2647.04
2010年10月至2012年9月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1200/21.75+1800/21.25)*11*3=4552元;
    以上合计:14366.72元。
2、自2010年10月至2012年10月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从未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此外,原告的工作年限累计超过20年。因此,原告向被告主张年休假工资报酬,具体计算标准和结果如下:(1200/21.75*15+1800/21.75*15)*3=6207元。
3、原告于2010年10月28日与被告单位确立事实劳动关系,但是被告单位直至2011年7月1日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原告向被告主张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8400元,具体计算标准和结果如下:1200*7=8400。
4、原告于2010年10月28日与被告单位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直至2011年6月,未给原告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补缴该期间的社会保险或者赔偿期间个人以灵活就业身份多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3956元(养老:219.49*8=1755.92,医疗:238.4*8=1907.2,失业:36.58*8=292.65)。
5、2012年10月12日,原告突然接到一封快递,内容为被告单位与原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记载的时间为2012年9月21日,原因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被告单位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
   (1)从实体上来讲:首先,被告没有原告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  
其次,被告没有建立相关规章制度。
   (2)从程序上来讲:首先,被告的规章制度未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也未告知、公示;其次,被告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也未给付一个月代通知金,更未按照法律规定向工会履行书面告知等系列程序。
综上,原告向被告主张代通知金18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00元。
6、原告实际上是2012年10月12日正式离开被告单位,2012年9月21日至2012年10月12日期间的工资至今未给,因此,原告向被告主张该期间工资907元及一倍的赔偿金907元。
7、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转移社保手续并积极配合劳动者办理失业金登记手续,但是被告不履行法定义务,给原告造成损失。因此,原告向被告主张失业金损失21120元(计算依据:1100*80%*24),同时支付社保补缴产生的滞纳金464(计算依据)
8、本案诉讼费有被告承担。
总计:65327.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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