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其他刑事案例 >> 查看资料

酒徒撒野殴交警 寻衅滋事受严惩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张平、潘春华二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终审裁定驳回了张平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处张平有期徒刑三年,判处潘春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40岁的张平和37岁的潘春华二人都是只有初中文化的无业人员,在2000年两人就曾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及二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两人不思悔改,于今年1月又以同样的罪名站在了法庭的被告席上。

    2006 年1月27日16时许,张平、潘春华二人酒后搭乘出租车行至海淀区五棵松桥下时,遇一乞讨者前来要钱,张平随手掏出一张百元人民币准备递给乞讨者,但潘春华却觉得张平给的数额过大将张平拦下,二人的举动随即招来了乞讨者的一句怒言。而就是因为这一句话,使得张、潘二人顿时怒气大生,下车对乞讨者就是一阵拳打脚踢。旁边车里的司机刘某见状下车来劝说时,已经恼羞成怒的张平又对刘某进行殴打,致使刘某左眼眉弓部皮裂伤。此时,闻讯赶来的交警上前询问情况,可谁知打红了眼的潘春华对交警也是一点不“客气”,还持刀威胁。后张平、潘春华二人被当场抓获。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平、潘春华均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但二人不思悔改,仍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惩处。张平、潘春华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均系累犯,应依法均应从重处罚。

    中国法院网 李 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李保忠律师
辽宁沈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