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四株红豆杉 获刑二年罚二万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日前,福建沙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进行宣判,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1999年2月26日,被告人张某因无活可干,在村里闲逛。同村的张某火等人看到了,就问张某是否想跟他们一起去赚点外块。张某心想反正也是闲着,不如跟他们去赚点工钱回来,于是就同意了。当日,张某就随张某火等四人到郑湖乡上洋村“茅坪”山场去取之前由张某火等人已先行砍伐下的三株红豆杉。到山场后,因张某等人嫌先前砍伐下的红豆杉树量太少,于是又一起砍伐了两株红豆杉。当晚张某等五人将砍伐下的红豆杉装上农用车,以1000余元作价卖给邻村的吴某某,张某分得赃款66元。案发后张某火等四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潜逃到外地。2006年1月25日,张某在他父亲的劝说并带领下向公安机关投案。
沙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保护森林法规,参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投案自首并能积级退赃,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从轻处理,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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