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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之行政、民事责任效果

发布日期:2015-06-26    作者:孙超律师
主要情节:   

  王莉(化名),今年四十七岁,是一家服装店的老板,她的丈夫名叫周福(化名),二人结婚十多年了。王莉原是某服装厂工人,在与周福结婚两年后,王莉就下岗了,王莉单位发给的3万元下岗补偿款开了个服装店,二人一起苦心经营,日子过的越来越红火。

  但天有不测风云,一年前的一天,王莉在外出进货时遭遇了车祸,她的左脸受伤严重,虽经多方诊治,但脸上还是留下了一道道的疤痕。自从王莉的容貌被毁后,她感到丈夫对自己日渐冷淡,王莉为了弄清真相便开始偷偷的跟踪丈夫。不久后,王莉便发现了丈夫与另一女子存在不正当关系。

  事后,王莉起诉周福,要求与周福离婚,并且要求房子及服装店全部归王莉所有。周福同意跟王莉离婚,但是周福表示,虽然自己背叛了王莉,但是房子与服装店都是二人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然应当平均分割。

  庭审中,王莉拿出了一份关键性证据,是周福亲笔所写的“保证书”。原来,在王莉因交通事故毁容后,王莉曾多次质问周福是否有“新欢”,为了打消王莉的顾虑,周福就给王莉写了一份“保证书”,其内容是:周福保证自己在外面不会跟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否则,王莉有权与自己离婚,且二人居住的房屋及服装店在离婚后都归王莉所有。王莉拿到周福的这份“保证书”,起初感觉非常踏实和安心,她认为自己的婚姻有了保障,周福肯写这份“保证书”也证明他不会做出对不起自己的事情。但是没过几个月,她就发现了之前讲的那一幕。周福当庭反驳说,这份“保证书”剥夺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对自己是不公平的,这也不是自己真实的想法,所以是无效的。

  那么周福所写的这份“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法院最终会做出怎样的判决呢?

     法律点: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庭审中,律师主张,该份“保证书”既体现了夫妻应相互忠实的立法精神,亦符合社会道德标准,其实质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约定,该份保证书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对王莉及周福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解除二人婚姻关系,房屋及服装店全部归王莉所有。通过本案可知,婚姻只有靠两个人用心经营才能得以长久,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保证”都是无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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