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与民事责任的异同
发布日期:2009-08-05 作者:110网律师
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道路安全主管部门应出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同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事故认定,事故认定应载明肇事各方的自然情况、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与责任主体认定一般情况下与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与责任分担一致,但应注意以下特殊情况:
1、雇佣关系下,形成的交通事故,由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雇员有重大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故责任主体与民事责任赔偿主体不同,事故主体是未成年人,而承担责任的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车辆出借的情况下,如果出借人出借的车辆有瑕疵,或明知借用人不具有驾驶资格而借用的,对事故的赔偿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借人不是事故责任的主体,但在民事借用中存在过错)
4、因车辆参加交强险,所以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不是事故的责任主体,但依据法律规定应作为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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