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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跑劫犯自己取财构成片面共犯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某日深夜,丙在僻静之处,拦住行人甲,将甲绑在树上,欲劫其财。乙路过,闻甲呼救,乙将丙赶跑,后反将甲身上的5000多元钱拿走。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乙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三种意见,一是认为乙构成盗窃罪,二是认为乙构成抢夺罪,三是认为乙构成抢劫罪。笔者以为,乙构成片面共犯,应定抢劫罪。

  分析:本案的情形,乍一看暴力与取财行为相分离,乙是单一取财行为,缺乏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不能构成抢劫罪,但其实暴力与取财紧密联系,涉及到片面共犯理论,丙的暴力行为已经成为乙犯罪的共同组成部分。

  一、抢劫罪是复行为犯罪,单一的取财行为不能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就犯罪行为来说,是复行为犯罪,其行为一是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二是取得财物的行为。犯罪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而使被害人处于不能或不敢反抗状态,并利用此状态而将其财物强行劫取。处于不能或不敢反抗状态是一种被动的状态,即被害人原本具有反抗能力,但由于犯罪行为人采取了一定行为而使被害人反抗能力丧失或不敢反抗,从而处于不能或不敢反抗状态。被害人处于不敢反抗状态,肯定是由不法行为造成的;但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状态则可能由不法行为造成,也可能其他原因,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是被害人的自然状态使然,如因年龄、智力状态等原因而处于不能反抗状态;第二种是非人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状态;第三种情形则是因他人的故意违法犯罪行为所致。在前两种情形下,犯罪行为人仅利用该不能反抗状态而将其财物非法占有,并没有实施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不能反抗的状态是一种消极事实,而不是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努力结果,行为人仅实施了取得财物的单一行为,所以不能构成抢劫罪。但是在第三种情形下,则要根据先前的违法犯罪行为与劫取财物行为的联系密切程度来判断构何罪,其存在构成抢劫罪的可能。

  二、乙的行为属片面共犯,应按抢劫罪定罪。

  本案中,丙先前的暴力捆绑行为与乙后来的强拿钱行为之间联系紧密。因为乙明知丙正在实施抢劫行为,而将丙赶跑后由自己取而代之,从甲身上将钱拿走,乙不仅是利用了甲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而且是认可并延续了丙先前绑人的行为。在此过程中,乙搭了丙抢劫甲财物的便车。乙虽然没有通过自己的行为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状态,但他通过把丙赶跑从而将丙当作自己犯罪的工具。即在丙的单独犯罪过程中,乙产生了片面的与丙共同犯罪的故意,其参与到犯罪过程中,构成片面共犯。但本案的情形又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片面共犯,即乙充当的不是帮助犯的角色,而是想独占非法所得,排斥丙分享,然而,这并不影响片面共犯的成立。根据司法实践,对片面共犯乙按照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处理,而对丙则按照单独犯罪处理,所以本案的情形,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抢劫既遂,而丙是抢劫未遂。另外,即使乙最后没有从甲身上拿到钱,只要其实施了从甲身上强行搜索钱物的行为,依然构成抢劫罪,只是犯罪情节轻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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