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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车辆损失险)纠纷案胜诉

发布日期:2015-07-03    作者:110网律师
日前,由北京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曹健律师代理的济南市民刘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车辆损失险)日前成功结案,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依法裁决由被告人保财险济南公司依照其所收取保费相对应的新车购置价进行车损险的赔付,否定了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理赔中 “ 高保低赔”的合法性,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车主刘先生的索赔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保险公司“高保低赔”是否合法?这也是近年来媒体一直关注的问题,所谓高保低赔是指保险公司在接受车主也即车辆投保人投保时,以新车购置价收取保费,但一旦车辆发生全损或者推定为全损的保险事故,却又按车辆的实际价值(折旧后的价格)进行赔付。
曹健律师认为,在车损险的投保中,以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是典型的不定值保险,当被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投保人自行承担新旧配件之间的差价,全损时则以实际价值赔偿。以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险金额的,则属于重置成本保险,新车购置价是保险金额而不是保险价值,当被保险人发生部分车损事故时,以全新部件对受损的旧车部件进行更换,投保人无须承担新旧部件之间的差价,全新部件是投保人的重置成本;当发生全损事故时,则以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车辆的实际价值仍是投保人的重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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