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车辆损失险)纠纷案胜诉
发布日期:2015-07-03 作者:110网律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保险公司“高保低赔”是否合法?这也是近年来媒体一直关注的问题,所谓高保低赔是指保险公司在接受车主也即车辆投保人投保时,以新车购置价收取保费,但一旦车辆发生全损或者推定为全损的保险事故,却又按车辆的实际价值(折旧后的价格)进行赔付。
曹健律师认为,在车损险的投保中,以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是典型的不定值保险,当被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投保人自行承担新旧配件之间的差价,全损时则以实际价值赔偿。以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险金额的,则属于重置成本保险,新车购置价是保险金额而不是保险价值,当被保险人发生部分车损事故时,以全新部件对受损的旧车部件进行更换,投保人无须承担新旧部件之间的差价,全新部件是投保人的重置成本;当发生全损事故时,则以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车辆的实际价值仍是投保人的重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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