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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辞职有补偿吗?

发布日期:2015-07-15    作者:孙超律师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由上述可知,劳动者自动辞职是不属于上述可获得经济补偿的范围内。所以自动辞职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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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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