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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加名、法制悲哀

发布日期:2015-07-27    作者:110网律师
婚姻加名\法制悲哀
 
在当今婚恋中盛行婚嫁条件之一,就是在男方房产上加名,何为加名?为何加名?加名就是要在男方房产上加上女方名字,按照物权法不动产登记主义原则,加名的法律后果就是房产由个人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实现,“有恒产才有恒心”和“不失其所者久”婚姻稳定之目的。究其原因,应该说是被物权法和婚姻法逼的,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也就是婚前财产不因婚姻而发生改变。即婚前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的确,该规定确实保护了私有财产,无可讳言,很多家庭给孩子买套婚房要用去父母半生积蓄,有的还负债按揭。为避免骗婚偏财确有一定必要,但实际结果弊远大于利。我们在夫妻财产的立法上无需更多想着骗子,更多的应该考虑千千万万善良的人们。他们是我们的兄弟姐妹。在一个并不富足而收入很少的农村或工薪阶层,结婚生子,孩子上学等,也许婚后很长一段时间并没有积蓄,如果离婚,女方就会面临净身出户,如果孩子抚养归男方,女方还要承担抚养费,这样女方为婚姻失败付出的代价不仅是精神上,更多的是现实窘境,代价实在太大,有失公允。不得不让人反思立法意义,是否体现公平正义。
中国人有的是智慧,化解矛盾和风险能力外国人一万年也赶不上,于是乎,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法是死的,人是活的,你定不能自动改变,我干脆来个直接改变,暗要不行咱就明抢,你不给加名咱不结婚,你不给加名就别想抱孙子。好好的婚姻叫立法给搞的很物质,悲哀,很扭曲。效果适得其反。
人权大于物权,物权大于债权。这三权不能颠倒。现在婚姻法过多强调私人财产保护,而忽视了婚姻方面人权价值。其实,早在很多年前,就婚姻财产,法律就有安排,规定婚前动产婚后四年,不动产婚后八年后即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规定笔者认为有其合理性,比较人性化。
法应该体现公平,更应体现人性本质,好的法大家会自愿遵守执行,不好的人们会变着法的自救,改变。上述立法不同程度存在这个问题,看似保护了私有财产,其实恰恰相反,结果是对私有财产的破坏,这一加名,其实后果更严重,按现行法律规定,只要加名,就是共有财产,即便结婚第二天离婚,房产依法就应一人一半,你说可怕不可怕,是保护还是毁损。
婚恋中还没有结婚就先谈财产,要协议、要公证,这不符合中国传统文化,有伤感情和和气。老百姓已经够辛苦的了,我们在这方面就不要再折腾他们了,我们应从法律制度设定规矩。 可以设定按年分解法,也可以确定多少年后转化时间节点。这样就给人以希望,给人以动力,给人以救济。大家也不必要撕急白脸要加名了。当然对极少数利用婚姻偏财的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追究、保护。婚姻需要昏更需要因,糊涂加明白,气顺才有和谐,和谐才有幸福。我们立法应成人之美,而不应该在在婚姻家庭上添堵、添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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