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以著名民族歌手李丹阳为股东的中广视文化传播公司,因欠他人1万余元机票款和3.5万元借款,久拖不还,被告上法院。李丹阳也成为诉讼被告。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此案。
2007年4月29日,被告中广视公司员工肖女士向原告王先生购买机票,用于该公司员工出差开展业务。原告将机票给付被告中广视公司后,该公司至今未支付机票款,共计177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中广视公司及其股东张先生、李丹阳与员工肖女士共同返还欠款17700元,支付金,并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被告肖女士承认欠款事实,但表示其购买机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应由其承担还款责任。
另查,被告中广视公司于2004年12月16日成立,股东为被告张先生及李丹阳。现被告中广视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经审理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被告中广视公司向原告购买机票,原告将机票给付被告中广视公司,该公司应当支付价款17700元。被告不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中广视公司返还机票款,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自2007年4月2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于违约金问题未予约定,故该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此外,被告中广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股东作为清算主体应承担清算责任,并以清理该公司的财产承担该笔债务的清偿责任。对于清算问题,已经法院其他案件予以处理,本案对此不予处理。现原告要求被告张先生、李丹阳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广视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先生欠款一万七千七百元;驳回原告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7年5月13日,被告中广视公司向原告赵先生借款35000元,出具的借条盖有公司印章,双方并未约定还款和利息。后原告向被告要求返还借款,被告中广视公司至今未还。现原告要求被告中广视公司及其股东张先生、李丹阳立即返还借款35000元,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被告中广视公司表示借条上的印章系杨先生事先偷盖,之后签署的借条,致使该借条丧失真实性、合法性。且因出面向原告借款的杨先生并非被告中广视公司的员工,仅是出于对杨先生的信任,被告中广视公司曾将公司印章交给杨先生保管。故被告中广视公司认为该诉争款项系杨先生个人所借,与被告中广视公司无关。此外,被告中广视公司表示该公司虽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并未注销,因此其股东只承担清算责任,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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