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偷未骗应定无罪
案情:2004年12月10日,刘某到服装市场闲逛时,看见某店主将一位顾客交给其代管的提包挎在左肩上,便假装要在店内看衣服,也把自己的提包(空包)交给店主代管(店主将其包挎在右肩上)。当刘某见那位顾客到试衣间试穿衣服时,就对店主低声说:“把包给我。”店主因生意疏忽,把左肩上的提包交给刘某,内有现金及其他物品总价值1.5万余元。
吴明庆同志在《利用店主疏忽实施调包定何罪》一文中列出,对本案的定性有两种意见,一种定盗窃罪,另一种定诈骗罪。吴本人认为应定盗窃罪。笔者认为以上两种意见均值得商榷,持刘某无罪这一意见。理由如下:
一、刘某的前段行为完全合法。刘某将自己的提包交给店主代管,店主同意后予以代管,这足以表明刘某这一行为是合法的。刘某向店主索要自己的提包,就好比储户持存折取款一样,这仍是再也正常不过的合法行为。显然,将以上合法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是极为错误的。
二、刘某最初占有他人财物的后果完全是由于第三人的疏忽才造成的,刘某根本没有实施调包等犯罪行为。如前所述,刘某向店主索要自己的提包是再正常不过的合法行为,正是由于店主的疏忽大意,才造成了张冠李戴这一错误后果,就好比银行柜员自己多付储户存款、寄存处多退寄存物一样,因此,决不能将店主的责任强加给刘某。
三、刘某后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论证这一观点,不必复述不当得利的概念,大家对此都十分熟悉。如下案例可作进一步例证:因银行自己疏忽而多付给储户存款,对储户的持款行为如何定性?还有,对拾到他人财物后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显然,都只能定性为不当得利。当然,如果不当得利者拒不退还他人财物,且达到相应数额,则构成侵占罪。本案中没有发现刘某拒不退还他人财物的事实,只能定性为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张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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