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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亲友巨额现金的行为构成何罪?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1993年至2004年11月期间,陈雅媚(化名)编造在外地做货运生意发货资金不够、承包工程需要资金、为收回货款要办招待送红包需要资金、为情人归还挪用公款需要资金等事由,以高利润分成或高利息回报为诱饵,采用借款的方式,多次骗取干亲家、好友、同事13人的现金共计200多万元用于挥霍。在借款时,陈雅媚还以“其他朋友要求合伙赚钱我没有答应”、“给自己留点面子”等为由,要求借款人不要告诉其他任何人,包括夫妻之间也要保密。

    分歧意见:对于陈雅媚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雅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经营业务需要资金,并许以高额利润分成或利息回报为诱饵的欺骗手段,向多人筹集资金的行为,构成了集资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陈雅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与特定的人单线联系,骗取亲友资金用于挥霍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陈雅媚诈骗资金的行为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客观要件特征。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从犯罪构成上看,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有不少共性,容易混淆,如: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都采取欺骗的手段并要求达到数额较大。但集资诈骗罪相对于诈骗罪,有着自己的明显特征:一是集资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必须采取“非法集资”的形式。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关于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吸引公众投资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具有明显的融资性。二是集资诈骗罪的手段具有公开性。集资诈骗行为人一般采用大张旗鼓、较大规模甚至通过新闻媒体大造舆论的方式,将虚构的事实向社会广为宣传,以便让更多的公众或单位受骗。三是集资诈骗罪的诈骗对象具有公众性和广泛性,以诈骗的方法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公开、广泛地募集资金。四是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本案中,陈雅媚采用单线联系的隐秘方式骗取特定范围内人员(熟人、亲友)的现金,不是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也不具有公开性、广泛性和不特定多数性的特征,没有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因而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二)陈雅媚诈骗资金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首先,陈雅媚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骗取巨额现金后用于挥霍,既无归还的打算也无归还的能力。即使用骗别人的钱陆续归还了其中一些人的部分钱,但只是为了取得信任,而继续骗取更多的钱。其次,陈雅媚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骗的方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她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交出现金。再次,陈雅媚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表面看,陈雅媚向财物所有人都出具了借条,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但实质上,她骗取亲友的巨额现金用于挥霍,既不打算归还也根本无法归还,使财物所有人最终丧失了对“借”出现金的所有权。
#p#副标题#e#

    (三)综上所述,陈雅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亲友巨额现金的行为,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客观要件特征,因而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一种意见重视了陈雅媚 “经营业务” 的虚构事实和“利润分成或高息回报”的骗人伎俩,忽视了集资诈骗罪“以诈骗的方法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公开、广泛地募集资金”这一显著特征。

 陈珍建 唐跃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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