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出售,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5-07-29 作者:110网律师
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夫妻双方共有的房屋,只登记于一方名下,登记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夫妻另一方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律师意见:从物权理论角度出发,买受人没有义务审查出让人是否结婚、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依照所有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力,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权属证书登记人有权处分房屋,且从保护交易安全出发,亦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合同有效但第三人不一定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只有在第三人是善意的、且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则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否则第三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只能向出售人主张违约赔偿。
如果房产证上载明产权人为夫妻双方,则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房产证已载明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就应该想到签订该购房合同应得到夫妻双方共同认可,否则其不能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出售,该行为是否有效。
-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擅自处理,该如何处理?
-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的房屋所签订的合同效力问题
- 公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该一方签定的出售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 未经夫妻双方同意的房屋出售是否有效
-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的共有房屋是否有效?
- 夫妻一方将共同所有的房屋出售给善意第三人,另一方只能要求夫妻一方赔偿损失
- 夫妻未经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同房屋是否有效?
- 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出售,该行为是否有效。
-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出售,是否有效?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