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问题
www.110.com 2010-07-20 16:58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参见治管释十二,行程规第30条)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参见治管释十二,行程规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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