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场处罚决定程序的规定
www.110.com 2010-07-20 16:58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参见行罚第33-35条,行程规第32-34条)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参见行罚第33-35条,行程规第32-34条)
- 上一篇:关于不服处罚提起的复议或诉讼
- 下一篇:关于当场处罚的规定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 · 关于当场处罚的规定
- · 期限问题
- · 听证问题
- · 对宣告、送达、抄送的规定
- ·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那些
- ·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
- · 怎样理解陈述与申辩权
- · 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与
- · 行政拘留折抵的规定
- · 对处罚决定机关的规定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