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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组织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5-08-0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2006年11月的一天,江西省分宜县人谢某来到了分宜县凤阳乡西茶村的朋友詹某家里做客,临走时发现村边水坝处有一座荒山坡,便手指着荒坡,问起了身边的詹某:“这荒地是不是你们村上的啊?”“是的呀。荒了好长时间了。村小组的人一直没有达成协商该怎么利用这块地。”詹某回答。
  当天晚上回到家,谢某就琢磨起凤阳乡西茶村的那块“闲置”荒坡。“既然没有人管,那不如由我承包!”想到这儿,谢某又赶忙打电话给了西茶村委大塘村小组的李某、谢某,向他们说明了自己的意思。
  2006年11月29日,谢某与分宜县凤阳乡西茶村委大塘村小组村民詹某、李某、谢某签订了一份以大塘小组和谢某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荒山、荒地、水坝、林地承包合同书》,并且由詹某等人持合同上门要求西茶村的村民签字或捺印。合同里面还约定:谢某承包西茶村委大塘村小组所有的荒山、荒地、水坝及林地,承包期限为30年。收益按照承包销售价款20%归大塘村小组、80%归谢花子。但是从始至终,合同的签订过程里西茶村委大塘村小组都未召开村民大会进行过商议核定。
  合同签订不久后,大塘村里炸开了锅。有的村户表示对谢某承包了自己村集体的荒地一事一无所知:“好好自己村里的地,怎么给了别人种?我们怎么连个信儿都没有收到?”“为什么有的人签字了,有的人没有签字?怎么都没有人说一声呢?”“这合同算不算数啊?”一时之间,大家议论纷纷。
  合同到底有没有效力?谢某认为自己找了组上的人商量,合同上也有28户村民的签字,是有效的。可是西茶村大塘组一部分村民却认为这没有经过大家的同意,是无效的。双方各执一词,事情一直闹到了2010年。西茶村委大塘小组组长代表大塘村小组一纸诉状将谢某告上了法院。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审理当中原告诉称,被告采取欺诈手段,与原告方少数村民签订的承包合同并没有经过村小组村民会议的讨论,更没有征得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且合同签订后合同显失公平,程序违法,违背了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请求判令承包合同无效。被告辩称,承包合同有28户村民的签字捺印,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谢某不属于原告西茶村大塘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告与原告少数村民签订的以原被告为合同双方的《承包合同书》虽得到了原告部分村民的签名或捺印追认,其数量为28户,79人。而承包合同签订时原告村民至少有54户,200人以上,所以合同签名人数远不及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2/3,或以户为代表的2/3以上村民代表的法定人数,而且原被告的承包合同也未报经凤阳乡人民政府批准。故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一审宣判后,谢花子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权证上记载争议林地使用权人为詹某等54户村民共有,该54户村民依法均享有表决权。谢某并非大塘小组村民,承包该小组林地需经过民主议定程序才符合法律规定。在签订《承包合同书》过程中,大塘小组未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事后在合同上补签名捺印的户数,人数未达到法定要求,且未按照法律规定报经政府批准,应当确认无效。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关键在于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一种意见认为承包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因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名捺印都是真实意思的表示。过后又有村民的补充签名,应当属于追认行为。承认其合同为合法有效行为。
  一种意见认为承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首先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程序,再者合同签订后虽有当事人补充签名,但是仍然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法定人数。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告与被告所签的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民主议定原则,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但依法由农民集体适用的农村土地进行发包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民主议定,并取得村民会议的多数通过。民主议定原则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均有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的被告人谢某与原告少数村民签订的以原被告为合同双方的《荒山、荒地、水坝、林地承包合同书》虽得到了原告部分村民的签名或捺印追认,其数量为28户,79人。但按照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林业产权证》上所登记的,该林权证确定具有林地使用权的原告为詹某等54户。合同签名人数远不及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2/3,或者以户为代表的2/3以上村民代表的法定人数,因此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同时,合同签订的三年时间里,被告实际没有任何投入,也没有抚育造林,损害了西茶村村民的利益,合同应当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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