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2015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8-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这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只能是本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不能是上级或者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院长发现原属本院第一审,但又经上一级人民法院二审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则只能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意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再审。而且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力,应由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共同行使,即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根据《若干意见》第1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潘学平律师
广西来宾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