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情与法律碰撞,你该作何选择--包庇犯罪案透视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例一:酒后惹事一家5人被捕
简阳市东溪镇的陈阳,1997年12月22日中午一人在家喝酒后,又与朋友黄垒(1999年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一起喝酒。之后,二人准备乘机动三轮车到简城。车主温某见其喝多了酒不愿拉,双方发生口角并抓扯。陈阳、黄垒对已避让逃走的温某紧追不放,并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对温某猛砍7刀,致其抢救无效死亡。
陈阳的二姐陈菊、二姐夫刘亮、三姐陈玫、三姐夫唐坚,在明知陈阳杀了人,公安机关正在抓捕的情况下,仍让他分别在各自的家中藏匿,并为其提供生活来源。据陈阳供述:"作案后,我先后到成都、眉山县、安岳县等地躲藏。1998年约四五月份,我到简阳三姐处,与他们吃住在一起。1999年全年,主要在平窝乡我二姐夫的叔伯姐姐的空屋里住,吃、用需要的钱是大哥陈财(在逃)将我们家的房租收起来给我。2000年至2002年,我主要在我二姐家、叔伯姐姐家、云龙镇这三个地方换着住,开支由二姐、二姐夫和家里的房租补贴。"
2003年1月27日,公安机关在集中对外逃人员清查时将陈阳抓获归案。2003年5月下旬,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陈玫、陈菊因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唐坚、刘亮因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此前,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的陈阳已移送上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二:4元赌资一家7人服刑
2001年3月25日晚,简阳市人李宇在茶馆内打麻将,因4元钱与张某发生口角,便抽出随身携带的开关刀具将张某杀伤致抢救无效死亡。
李宇杀人后,回家换掉身上的血衣,向父亲李大(62岁)要了20元钱后到石桥镇躲藏。次日上午,公安干警到李家向其家人说明李宇杀了人,叫他们不要包庇,但李大拒不提供情况。当晚,李宇的哥哥李河出资200元、父亲出资300元叫其逃跑。3月27日,其表弟徐均将李宇带到成都李倩(李宇的大姐)处并告知李宇杀了人。李倩又将二人带到妹妹李珍家,后到温江县躲藏。几天后,徐均叫李倩、李香(李宇的妹妹,在逃)分别拿了50元、100元,准备把李宇送到昆明躲藏,当到简阳再找钱时被抓获。公安干警立即赴成都、温江,但没有找到李宇。
4月初,李宇回到成都。当晚,李倩、李珍及其男朋友刘成、李香等人商量李宇的去处。次日,李香拿100元作路费,由李倩把李宇送到啤县。之后,李珍、刘成到简阳,对父母建议把李宇送到资中县一偏僻的亲戚家躲藏。李宇的父、母(吴玉,62岁)同意,并分别出资200元、1000元。第二天,李、刘把李宇带到资中,并为其办了假身份证。不久,李宇到金堂县。李倩等人再次送去2000余元用于租房和生活开支。5月3日晚,李河等7人商量帮助李宇逃跑的事情。5月8日下午,李珍、刘成在简阳火车站被抓获。公安干警赶到成都时,李宇已逃往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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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底,李倩、李珍、李河、李大、吴玉、刘成、徐均等7人因犯包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6年半。我们深信,李宇、李香也难逃恢恢法网。
案例三:越狱潜逃一家三人陪进监狱
1998年2月,看守所在押人员李强等人越狱脱逃。公安机关多次与李强的二姐李桃、大姐夫尹刚等人做工作,要他们规劝李强投案自首,不得包庇。1999年8月,李强潜回尹刚家住了一晚上,并从二姐处借得300元钱和二姐夫的身份证。1999年10月,李强在雅安市自称姓毛,与女青年邓兰确立了恋爱关系。邓兰再三催促结婚,李强不得不告知实情。邓兰想叫他去自首但又不忍心。2000年6月,李强与邓兰一起回到尹刚家住了一晚上。同年8月,李桃、尹刚带着小孩到雅安市为李强过生日。
2002年4月,公安机关在雅安市将李强和邓兰抓获,之后,李桃、尹刚也落入法网。三人如实供述了明知李强是逃犯而不报告,反而提供钱物及躲藏地点的事实。经法院开庭审理后,李桃、尹刚、邓兰因犯包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年半、4年;李强因案情重大由中级法院审判。
悲情故事为何一再发生?
显然,对已经实施犯罪的亲人、朋友提供庇护,其目的是为了使他们逃避法律制裁,但实际结果往往适得其反。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仅犯罪者难逃法网,而且提供庇护的人也将受到制裁;同时,几乎所有当事人都会为自己的庇护行为而长期处于高度紧张和担惊受怕的状态。可以肯定地说,包庇是得不偿失的行为,也是对亲人、朋友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但是,我们非常遗憾地看到,包庇犯罪的案件仍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简阳市检察院近3年来办理包庇案和窝藏案10件22人、帮助他人毁灭证据案2件2人,已公诉的全部作了有罪判决。这12件24人中,有3件3人属于犯罪者的朋友,其他全是亲人;10件22人发生在农村;有3件共把16位亲人拉进了犯罪的泥潭,导致一大家子"未进宫"的所剩无几,严重影响了生产、生活、教养孩子、照顾老人,其现实和潜在危害不可低估。如:案例一中,一家6兄妹有4兄妹和2个姐夫涉嫌犯罪,因刘亮读中学的孩子无人照顾,司法机关只好对他改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是什么原因驱使他们这样做?总体上说,肯定都是把个人情义放在首位、凌驾于国家法律和社会整体利益之上。具体看又有区别:一是无知法盲型。不知道法律的有关规定,虽然从道德和良知的角度明白包庇犯罪的人是不对的,但并不清楚包庇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法律后果,认为即使被发现也就是批评教育了事。如:案例一中的陈菊说:"我不懂法,想到自己从来没有干过坏事,即使要逮也就逮他一个人嘛,咋会牵连这么多人。"二是心存侥幸型。有的认为帮助亲人和朋友是人之常情,可以被社会和他人理解,群众不会管,司法机关也不容易发现。有的认为参与者多,法不责众,不会出大事。有的认为自己办事谨慎,就是出钱、出力、出点子,办了就完了,不会留下什么证据。三是明知故犯型。这是典型的情大于法而知法犯法。他们认为亲戚和朋友之间,就要敢于两肋插刀、在所不惜,在关键时期和危难时刻站出来"扎"起,否则太不地道、太不够"哥们".如:案例一中,唐坚对妻子说:"这样万一有事,我们两个也跑不脱。"但陈玫想,是自己的亲弟弟犯了事,不帮忙说不过去,能躲一天算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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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义"帮"亲,理智和冷静助你正确抉择
综观此类案件,包庇者在受到法律制裁时,基本上都对自己的糊涂行为懊悔不已,深感太得不偿失。正如案例一中的陈玫在看守所痛悔地说:"这都是弟弟牵连的,不然一辈子也走不到这里来。"但世上没有后悔药,人们只有从中吸取教训,才能遏制和减少这些不该发生的悲剧继续发生。
首先,要明确有关的法律规定,知法守法不犯法。按照刑法条款和司法解释,对一般主体而言,具有包庇性质的犯罪主要涉及窝藏罪、包庇罪、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罪名。从包庇的方式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提供隐匿场所。如:曾平为讲哥们义气,为在自己家共谋抢劫的5人收藏作案工具,并在他们作案后提供隐藏处所,被法院以窝藏罪判刑3年。二是提供钱财资助逃跑或隐匿。如:杨明在明知朋友杀死了人的情况下,给了50元钱资助逃跑,2003年4月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包庇罪批准逮捕。三是通风报信、出点子、出力帮助逃跑或隐匿。如:案例二中的徐均。四是故意作假证明帮助开脱罪责。如:付树多次出具虚假证明,把舅老官涉嫌受贿的事情说成是自己的生意往来,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包庇罪立案侦查。五是以暴力、威胁等强制手段或给以金钱等好处,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六是帮助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如:周莉在家中发现被隐藏的幼女尸体后,怀疑是未婚夫强奸后杀人,便趁深夜将尸体背出丢弃,以使未婚夫逃避法律追究,被法院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刑1年半。此外,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也将构成犯罪。
其次,要摆正情与法的关系,私情不能超越国法。应当看到,国法代表社会和人民的整体利益,是确立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最重要保证;法律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排除个别人的任性来保障个体自由和社会秩序,使人类社会能够有序健康地发展。同时还要看到,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和神圣的尊严,即"法律无情",任何人犯罪,都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司法机关对犯罪的人依法进行处理,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的需要。而帮助犯罪的人逃避打击,是对犯罪行为的纵容,必然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其包庇行为法所不容,同样应当受到制裁。所以,私情不应当也不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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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要冷静理智地以正确方式帮助亲人和朋友。所谓正确,就是"大义帮亲",即:在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亲人和朋友不要走上犯罪道路,或者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处罚。珍视亲情、友情,本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平时多教育、劝诫亲人和朋友遵纪守法、恪守道德,不纵容、助长不良心理和行为,防患于未然,才是亲情、友情的真正体现。不要纵容亲人、朋友去犯罪,也不要待他们犯罪后,再去违法地给予所谓的帮助,不仅帮不了他人,反而害了自己。在亲人、朋友实施犯罪行为后,应当克服侥幸心理,理智面对现实,劝其主动认识错误,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宽大处理;在他们执迷不悟、拒绝投案自首时,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并提供线索,使其早日归案不再继续危害社会以至陷得更深,才是真正帮助、挽救亲人和朋友的正确选择。在人类社会,有很多大义灭亲的故事传为佳话。但我们要说的是:"大义"并不一定就要"灭亲",反而在很多情况下是"帮亲"、"救亲".从这个意义上说,选择了维护国法权威的"大义",同时也就在事实和本质上维护了亲情和友情。
亲人、朋友犯罪,一边是难舍难割的深情,一边是难违难抗的法律,该作何选择?面对情与法的激烈碰撞,你最需要保持的是冷静,最需要拥有的是理智,最需要拿出的是勇气!(文中案例所涉人员系化名)
相关法律链接:
刑法第310条对窝藏罪、包庇罪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刑法第307条对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67条对投案自首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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