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即将制定的典中,不当得利制度应该如何定位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该制度在民法典中的位置如何安排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得关系如何处理等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综合各项因素分析,我国不当得利制度具有补充性与辅助性的地位与性质,而在民法典中最理想的便是把其放置于债法总则中,在处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时,也不宜采竞合说,而宜采辅助说。
[关键词]:不当得利;无法律上原因;物权行为无因性;竞合说;辅助说
不当得利制度源于罗马法的返还请求之诉,成长壮大于德国法。不当得利的完整概念最早诞生于德国,历经两千多年的发展,不当得利制度不断更新,已成为债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不当得利制度在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等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备受学界的关注与重视。而在我国大陆,时值民法典即将出台之际,不当得利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如何定位以及与之相关的诸问题受到我国学界的关注。从客观角度分析,某项法律制度的立法定位主要取决于该制度的地位与性质,而法律制度的立法定位又反映了立法者乃至整个国家对该制度的地位与性质的肯认。某项制度的立法上的准确定位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良好的编排设计等是该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与作用的保障,以及能够促进该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本文拟从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客观意义上的地位与性质方面进行分析,从而初步探讨在我国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中应该如何准确定位与理性构建不当得利制度。
一、 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地位与性质
200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将不当得利制度以一个条文进行规范,并将其置于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权利一节。(1)该制度设计引起了学者的颇多关注与争议。有学者认为此种编排有一定的科学性,明确了不当得利制度的补充性质,可避免该制度无限制的扩张以及造成请求权竞合的困境。(2)也有学者认为该编制无论从不当得利制度的内容规定还是形式安排上都难谓合理,认为起草者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与价值未能有足够的认识。(3)暂且不论民法草案该编制到底是否合理,上面两位学者争议的基础就在于对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地位与性质所坚持的立场或者说认识不同。然而某项制度的地位与性质具有其客观性,尤其在处于不同的国家特殊的民法体系时,并不是可以由立法者或他人随意凭主观而定的。对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地位与性质的探讨,也要基于对该制度的功能与价值的考察以及对该制度自身的逻辑结构的分析,而且要结合我国整个民法制度的现状,包括不当得利制度外的其他民法制度进行通盘考虑。因此,笔者就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我国不当得利制度客观意义上的地位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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